《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经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规定》规定,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多人共同就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补助。残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全额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规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的残疾人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保留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待遇。《规定》还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