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据了解,2002年9月,**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于2009年12月 31日执行期满。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国家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有: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申请获得审批通过后,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0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详情可到税务部门服务大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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