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优惠政策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优惠政策 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办法**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到村工作大学生的培养和锻炼,引导和鼓励大学生村官积极创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和市**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是指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选派到我县建制村工作的大学生,在服务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创业的:通过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商贸流通业进行创业的;创办具有*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合作入股等方式创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方式。 第三条 成立县农村镇乡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实施**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创业的大学生村官的创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大学生村官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 第五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培训机制,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培训力度,提高大学生村官创新、决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交往协调等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实验基地,依托工业、农业、商贸等项目优势,积极探索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建设,为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平台。 第七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投**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担保、贴息、补助。 第八条 加大资金的整合工作,合理配置资源,规范资金投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合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工代赈等部门产业发展项目投入;整合教育、扶贫、国土、卫生、文体等部门公益事业项目投入;整合企业投入、社会捐助、信贷资金等社会投入。 第九条 各镇乡街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大力促进大学生村官创业,引导大学生村官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专业特长,贡献聪明才智,实现人生价值,为大学生村官面向社会需求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县、乡、村三级**干部帮带工作机制 第十条 每名县级**干部及乡镇**班子成员联系1名大学生村官,做好指导,搞好帮带,推进创业。 第十一条 县、乡**干部经常深**系点,开展调查研究,督查工作,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上项目,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使联系点成为**点。 第十二条 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搞好“传帮带”,**工作引导大学生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优惠政策 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办法**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到村工作大学生的培养和锻炼,引导和鼓励大学生村官积极创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和市**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是指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选派到我县建制村工作的大学生,在服务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创业的:通过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商贸流通业进行创业的;创办具有*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合作入股等方式创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方式。 第三条 成立县农村镇乡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实施**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创业的大学生村官的创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大学生村官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 第五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培训机制,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培训力度,提高大学生村官创新、决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交往协调等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实验基地,依托工业、农业、商贸等项目优势,积极探索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建设,为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平台。 第七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投**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担保、贴息、补助。 第八条 加大资金的整合工作,合理配置资源,规范资金投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合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工代赈等部门产业发展项目投入;整合教育、扶贫、国土、卫生、文体等部门公益事业项目投入;整合企业投入、社会捐助、信贷资金等社会投入。 第九条 各镇乡街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大力促进大学生村官创业,引导大学生村官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专业特长,贡献聪明才智,实现人生价值,为大学生村官面向社会需求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县、乡、村三级**干部帮带工作机制 第十条 每名县级**干部及乡镇**班子成员联系1名大学生村官,做好指导,搞好帮带,推进创业。 第十一条 县、乡**干部经常深**系点,开展调查研究,督查工作,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上项目,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使联系点成为**点。 第十二条 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搞好“传帮带”,**工作引导大学生村官参与,多压担子,让他们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积累经验、锻炼成才。同时,要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妥善处理好大学生村官与村“两委”成员、村民的关系,共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帮扶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县农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单位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对子,在大学生村官创业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发挥自身及部门的优势,根据实际需求,为大学生村官提供科技致富信息,帮助大学生村官选项目、上项目,促使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不断增加、创业规模不断发展、创业成果不断扩大。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帮扶对象实际需求,提供技术服务,每周要与帮扶对象至少联系一次,解决大学生村官创业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同时,要积极为大学生村官争取上级专项扶助资金,解决资金难题。 第四章 部门帮扶机制 第十六条 有志创业的大学生村官,在办理报到、落户相关手续后,可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申请,签订《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合同》,作为享受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大学生村官凭《创业合同》到创业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相关项目职能部门在收到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申请后,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创业指导,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并按照“优先、优厚”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加大帮扶力度。 第十八条 县经委在大学生村官创业过程中,为其在产业政策、行情发展、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帮其选准项目,降低创业风险;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前景,为大学生村官提供信息;对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项目,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扶持。 解释单位:县经委 第十九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辟大学生村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绿色通道”,为其优先办理、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大学生村官,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大学生村官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在其高校毕业后2年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大学生村官在其高校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时,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解释单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条 大学生村官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在其高校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解释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养殖所需的土地,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农用土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到国土局备案;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帮扶制,对其办理的项目,限定办结时间,争取从速、从简办理。 解释单位:县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县农办对在贫困村内创业的大学生村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项目资金;对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创业的大学生村官,优先安排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项目资金。 解释单位:县农办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对大学生村官在创业过程中,符合产业政策、手续完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对大学生村官的创业项目全程介入,及时帮助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创业项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并及时提出预警、意见和建议;相关的政策性资金、项目资金**向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倾斜。将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纳入我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由县劳务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相关程序进行运作。单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解释单位:县发改委、县劳务经济发展局 第二十四条 县教委要协调相关农村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学校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培训场地、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等,努力搞好大学生村官培训,切实提高其素质;协调职业高中教师为大学生村官提供与当地实际产业相关的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举办各种类型的涉农培训班。 解释单位:县教委 第二十五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免费提供质量管理培训班,提供技术咨询和标准查询;免费培训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为新办企业首次送检产品免费检测;计量设备、器具首次定检免费;涉及上级质检部门办证的,免费提供全程咨询、办理服务;大学生村官新创办的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属次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的,且已采取措施改正的,免除罚款;对出现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于处罚。 解释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六条 县环保局对大学生村官所上的项目,派专人搞好跟踪服务,尽快予以办理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手续。 解释单位:县环保局 第二十七条 县科委帮助大学生村官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帮助大学生村官申请专利和申报科技成果。 解释单位:县科委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村官上岗后即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工作合同到期后,如不愿从事农村工作的,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保管其档案,并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可同下岗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国家的就业优惠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后,大学生村官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解释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创业奖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创业成果突出,解决我县城镇人口就业较多的优秀创业大学生村官及对在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政治激励。对积极要求进步、工作表现突出的非中共党员要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尽快吸收加入党组织。经过实践锻炼,组织协调、引领发展能力较强、表现突出的党员大学生村官,符合条件的可推荐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通过法定程序推荐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评为大学生村官创业能手的优先安排参加市县组织的**培训,积极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两年评为大学生村官创业能手的,列入镇乡街党政**班子后备人选进行**培养,工作期满后,特别优秀的可提拔为镇乡街党政**干部。 第三十一条 物质奖励。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大学生村官,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村集体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在10%以上,年终奖励集体收入年增长额的10%,由镇乡街审计核实后,从村集体收入中列支。同时,对部分大学生村官创办的企业,每年依据创业者的经营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及吸纳我县城镇人口就业情况进行适当的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二条 精神鼓励。县委、县**每年表彰一批“大学生村官创业能手”,由镇乡街推荐报送,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团县委组织考察。 第六章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节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的筹集 第三十三条通过党内互助帮扶资金资助、县财政划拔、相关单位筹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注入、社会捐赠等办法筹集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党内互助帮扶资金资助。每年从党内互助帮扶资金中按10%的比例资助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县财政划拔。每年县财政按上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拔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相关单位筹资。每年由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相关的单位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划入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注入。每年按上年度筹集到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总额的8%注入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社会捐赠。组织县内外党员和党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动态补充机制,每年4月底由县委组织部按照上年留成党内互助帮扶资金提出划拨党内互助帮扶资金的建议方案,经县委同意后,于5月底前划拨入账;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财政收入总额提出划拨创业金的建议方案,经县**同意后,于5月底划拨入账;相关单位每年4月底提出筹集创业金的建议方案,经县**同意后,于5月底划拨入账;县委组织部按照上年度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筹集总额提出扶持创业金的建议方案,经县委人才工作**小组同意后,于5月底划拨入账;社会赞助资金根据到位情况随时补充。 第二节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按照量入为出、突出**、公开公平、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资金筹集的具体情况和申请扶持的创业大学生村官的实际情况,经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资金当年度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可持续运转。 第三十六条 使用对象。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选派到我县建制村工作且具有一定创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大学生村官。 第三十七条 使用方式。针对大学生村官创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扶持。贷款担保: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临时扶持:主要针对在创业过程中遭遇重特大事故或其他原因急需援助的大学生村官,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助业贴息:主要针对有生产发展项目并取得小额以上贷款的大学生村官,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贷款的利息全部给予补贴。定点帮扶:主要针对个别极具发展潜力的项目或已创业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大学生村官,由县委**进行定点帮扶,可以根据其项目的需要,给予大额资金扶持。 第三十八条 经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不纳入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节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三十九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坚持本人自愿申请、按隶属关系受理和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申请:大学生村官自愿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受理:乡镇党委、**接到书面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事由及申请扶持资金额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受理决定并填写《潼南县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县委组织部收到乡镇党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要组织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职能部门对大学生村官贷款的贴息情况,经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小组审查研究,提出扶持对象和扶持资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第四十条 申请资助的时间要求。原则上每个申请人每年只可申请一次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原则上在当年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已受资助的大学生村官,在新年度仍需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继续资助的,必须按年度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大学生村官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创业基金的原因、用途等相关资料;申请助业贴息的大学生村官必须提供银行贷款相关手续证明。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创业相关证明。 第四节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和期限 第四十二条 根据申请扶持的大学生村官的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对于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贷款需要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提供担保的大学生村官,由县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小组专题会议决定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7万元,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于申请临时扶持的大学生村官,由县委组织部专题研究决定扶持资金额,报县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小组备案。原则上须在县委组织部收到申请15天内予以答复,一般不超过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有生产发展项目并取得小额以上贷款的大学生村官,在一定期限内,根据银行利率对其贷款的利息全部给予补贴,由县委组织部专题研究决定,原则上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对定点帮扶对象的扶持,由县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小组专题会议决定扶持资金额和扶持用途,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7万元。 第四十三条 需扶持7万元以上或贴息期限需超过5年以上或需提供担保金超过7万元的,由县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小组报县委、县**主要**审批。 第五节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委、县**成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小组,负责对资金筹集、使用方案的审定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县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扩充,制定年度扶持计划,审定资金扶持用途、扶持对象、扶持资金额,审查资金使用情况,管理资金账目等。 第四十五条 管理使用要严格遵循着眼长效,量力而行、突出**,公平合法、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实行财政专户、跟踪回访、公示通报等管理制度。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占用、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建立跟踪回访管理制度。各乡镇党委要对申请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的大学生村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受资助大学生村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了解受资助大学生村官的有关情况。县委组织部对扶持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扶持对象将资金用于不正当消费或非本人生产经营,弄虚作假和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况的,要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扶持资格,同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扶持对象的责任。建立公示通报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每年向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筹集单位不定期通报资金筹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面向全社会统一公示扶持使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接收社会捐赠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时,必须向捐赠者开具《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收据》,资金凭据及时入账入库。 第四十八条 定期向县委全委会公布募集和资助情况,坚持财政监督、定期审计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潼南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团县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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