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群体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创业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发给本人;城乡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吸纳除就业困难群体以外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开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