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购并的基本原则、操作误区及矫正策略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一、国企购并的基本原则 在发达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企业购并表现为微观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对企业既存的资源要素进行调整和配置的自发过程,它着眼于提**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场三个层次,即通过扩大规模取得在研究开发、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益”;通过企业重组消除代理制下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降低代理成本;通过重新组合,使企业知识产品、销售网络和无形资产等得以更有效的配置和保护取得内部优势;通过组织关系的调整,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对抗竞争对手,并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控制,巩固其长期获利的机会。为此,企业购并必须根据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根本标准和****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确立如下的购并原则: 1、产业政策导向原则。产业政策可以说是发展与改革、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是国家用来**支持和限制某些产业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驱动企业购并的原始动力是利益的增值机制。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企业,考虑的只是自己的微观效益,如果缺乏宏观上的产业导向作用,企业的发展就会陷入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特别是在目前市场的发育尚不**成熟,经济信号的导向作用还不十分明显的条件下,利益对企业行为的诱导就更加盲目。它一方面会导致产业结构的畸形化发展,另一方面还会造成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调,因此,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必须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指导,唯有如此,才能使企业资产存量向**产业、新兴产业和短线产品流动,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经济效益。 2、资源互利原则。国企购并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既不能一厢情愿,也不能强迫包办,只能在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情况下,按市场的原则运作才可靠而且有效。购并与被购并双方的确立和具体操作应当有利于彼此利益的同步实现,有助于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从而在更大规模、更***上获取收益。由于企业购并涉及到企业产权交易的转让,因此在购并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意愿。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购并主体应该是企业本身,当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企购并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而有效地履行所有者的职能并在体制和法规、政策环境中发挥**作用,但有一条界线,那就是不宜越俎代庖,包办代替。 3、依法办事原则。法律是保护企业购并活动,促进企业购并和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企业购并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并应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合理购并行为。还要完善购并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加强经济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法签定合同,由**部门**,约束各自行为;二是依法解决矛盾,善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市场竞争原则。企业购并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市场竞争与行政性拨款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以优吞劣”而不只是简单吞并。正是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性,才使市场成为实现社会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而企业购并的竞争性又与市场环境分不开。购并需要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离开了市场环境,购并可供选择的范围必然十分狭小,其竞争性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合理程度将十分有限。 二、国企购并过程中的操作误区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尚未**摆脱对**的依赖关系,政企不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特别是因为条块分割和企业自身活力不足、亏损严重等原因,加上我国现阶段经营者行为缺乏约束,各利益主体责权利严重失衡,上到**,下至企业,中间还有各行政主管部门,几乎都在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由此使企业购并未能表现为一种企业的自觉利益冲动和利益调整行为,而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的推动。由于目前我国利益格局的分散化和地方目标的短期化,****、地方**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购并的目标可谓“心态各异”:****旨在通过企业购并实现产业政策目标,达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希望通过企业购并,扶优扶强,增强大中企业特别是特大型企业集团在开放格局下的竞争能力,同时增强小型企业的活力。各地方**主管部门一方面对购并是否会削弱自己的权益有所顾虑,另一方面也想借购并之际趁机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地盘。因此,当前一方面各地方、各部门的购并呼声甚高,纷纷出台一系列相应政策,试图造就一批自己的骨干企业,但购并一旦将要影响到自己的权益时,他们就会采取各种对策进行阻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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