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防暑降温费每月涨11元 发放时间为6至9月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昨天,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的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高温工作的一线职工,高温下工作中暑也算工伤,职工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从6月份开始,各个企业应该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今年本市的防暑降温费从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发放4个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本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由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每月涨11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防暑降温费。但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将不享受该待遇。

同时,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气温超过35℃中暑算工伤

目前,国家法定的**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如中暑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本市的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3。

*低工资不含高温补贴

按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的有关负责人强调,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等收入不得列入*低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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