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昆明8日电, 为了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云南省决定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记者从云南省财政厅了解到,2009年至2012年,云南将对经营困难但不裁员、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核定征税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自2009年起,对入驻**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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