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谷歌事件和贸易规则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有海外媒体报道,与谷歌公司相关的有关非**组织认为中国对谷歌公司实施的网络管理措施违背了中国的WTO**,并敦促美国**将此事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媒体报道并未透露具体细节,但在我看来,相关机构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中国依照本国法律对谷歌实施的管理措施符合中国的WTO**。下面,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 谷歌在中国一直享受着应有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根据WTO的相关规则以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谷歌作为在线信息检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为增值电信服务项下的“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以及“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在中国加入WTO的**中,对于上述两项服务,对外国公司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先,外国公司不能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公司,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在此基础上,中国将给予合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谷歌正是根据上述**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全名是“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谷歌美国公司在爱尔兰的子公司与北京飞翔人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通过www.google.cn 在中国提供服务。谷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至此次谷歌事件发生,一直享受其应有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2009年第四季度,谷歌在中国互联网搜索市场的份额已从2006年年初www.google.cn 上线时的13%上升到大约36%。

二、 开放市场不等于放弃管理的权力

此次谷歌质疑的不是中国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而是我国依法管理互联网的权力,具体就是指网络内容审查。网络审查属于WTO赋予每个成员管理的权利。根据WTO规则,成员国**有依法监管的权利,包括审查互联网网站内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像网络内容审查等对所有服务提供者普遍适用的措施,只要是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就可以实施。而且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对内外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违反国民待遇问题。

因此,一些美国企业和商协会认为“中国在此领域的市场开放应是全面的、无限制的”是一个片面的理解。在WTO成员中,不管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一直强调市场准入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开放的,另一方面是有管理的。美国的银行、保险和电信是对外开放的,但美国从来没有放弃对境内金融机构和电信企业的管理。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有管理的开放更加重要。

总之,中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不是出于限制贸易的目的,而是为了致力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保护未成年人,禁止有人利用互联网做危害中国****的事情。如果利用WTO贸易的规则来挑战中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显然是搞错了放方向,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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