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催生邮购方式 纠纷中期待利益"发言人"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新华网长春3月15日专电 题:从“责任连带”到“先行赔付” 邮购纠纷中消费者期待利益“发言人”

***记者 刘毅非

当下,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进行邮购的消费方式已被越来越多人接受,我国的邮政快递业也充当了市场交易中的多种服务角色。然而随着这种新兴消费方式不断壮大,此领域也成为新时期的消费热点和**难点。长春市消协与邮政速递局近三年先后协商**了“责任连带”和“提示验货”制度,这一尝试取得明显效果,但能否从**上解决消费者邮购权益的保护问题,仍值得探讨和验证。

“货到付款”:看上去很美

2009年2月初,吉林省辽源市民刘女士通过电话向河北某商家订购一款新上市的“ZTC”8188型手机。双方达成协议,货到付款。速递公司在送货时,告知要先付款后验货。刘女士打开邮包发现手机无法开机、主机封条撕毁,当即要求速递公司退款并将货物返回商家。然而,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公司只管按时把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如果刘女士对速递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异议,可向速递公司或消协投诉。但如果是邮购物品有质量问题,那是商家的事情,速递公司不能为此负责。

与辽源这位刘女士的经历相似,家住长春的常蕊通过网购形式购买了一款跳舞毯,快递到货后,网购经验丰富的她当着EMS快递人员的面进行拆封清点,在确认商品完好、配件不缺的情况下将货款给了快递人员。但是,跳舞毯在用了一次后就出现接触不良、反应缓慢等情况,当常蕊联系商家时,商家说她已经验过货了。快递公司方面也表示对产品质量不负责任,他们只负责送货和收款。无奈之下,常蕊只好将商家和快递公司投诉到长春市消协。

翻看各地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案例和消费警示,电视、电话、网络邮购的消费纠纷比比皆是。其中,既有商家用不实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也存在商家与邮政快递公司互相推诿责任,导致消费者服务无**的现象。“货到付款”的**往往成为让消费者放松警惕的“美丽陷阱”,不但没有降低风险,反倒将购物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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