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关于**采购的范围,为便于实际操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采购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货物、工程、服务的含义,以及**采购工程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等。

关于**采购当事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专门机构;规定了可以对供应商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等。

关于**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明确了协议供货采购、定点服务采购和电子化**采购,以及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关于**采购程序,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了**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明确了专家评审的原则、权利、义务等。

关于**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购合同中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采购人和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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