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对看点一:如何保持家族对于企业的合理控制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创始人、大股东黄光裕身陷囹圄,给陈晓带来了“坐实”CEO一职的机会,黄光裕家族则渐渐失去了对国美的掌控。国美控制权之争的一大焦点正是创业股东如何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其中既反映出民营企业去家族化的阵痛,也折射出对创业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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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企业创始人眼中,国美控制权之争是一堂生动的管理风险案例课,它清楚地展示了一个职业经理人如何利用他**的专业技能,引进带有嗜血本能的投资基金,来*夺创始人控股权的“精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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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家族化”的窘境自国美电器借壳上市开始,黄光裕家族便不断减持股份,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国美从家族企业向公众公司转变。在此进程中,企业的创始家族不得不重新为自身定位。据知情人士的说法,黄光裕早在2005年就开始了国美的职业化运营,然而其家族内部却有**不同的声音,以及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异议在黄光裕入狱后被迅速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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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黄光裕家族内部没有一位合适的接班人,这也是国美引进职业经理人的原因。同样,如果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未来不能顺利传承,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将资产变现走人,要么学习如何做股东。而作为创始股东,必须处理好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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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代公司*理结构的一般原则,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的*高行使者,对公司的经营全面负责。因此,如果股东直接越过董事会操纵公司的管理经营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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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当一个家族企业逐步成为公众公司,掌舵的家族就需要将部分控制权让渡给董事会,从“一姓之**”的企业掌控者向企业大股东的角色转变。虽然大股东拥有董事的提名权,但经选举程序产生的董事却要*先服从于公司利益,代表全体股东乃至所有利益相关方,而非单纯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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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准备或者已经踏上“两权分离”、“公开化”转轨道路的家族企业而言,一个现实的焦虑是,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保持家族对于企业的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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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欧美国家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对此有相应的安排,如分类股份,将公司股份分成AB股,凭借投票权限**家族在公司的股权或者表决权不被稀释,这是一种可行的制度**。但中国的公司法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是采取同股同权、一股一权的方式。因此,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保护谁的利益?

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中国,国美控制权之争引发了公众和媒体对于公司*理原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公司*理应该维护大股东的利益,一种是职业经理人应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经济学家赵晓直言:“连大股东利益都得不到**,何谈公司利益?”《中国企业家》评论认为,作为职业经理人,*先要尊重的是股东利益,小股东是股东,大股东更是股东;其次要承担信托责任,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新周刊》则撰文指出,黄光裕作为国美的创始人,尽管罪责在身,其作为大股东的权益仍应被尊重的――不光是其股权不可撼动,其在董事会中的决策权也必须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体现。

财新传媒主编王烁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他这样分析:陈晓参与公司管理,虽还是小股东,但集结部分基金支持后,一致行动人合计股权比例不比黄光裕少太多。黄与陈的职务行为都得听从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会是公司**代表,旨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不必听从哪个股东的指示,无论大小。当然,董事会必须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事,否则当负法律责任。股东想实现其意志,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持股再多,也只能在股东大会上换掉董事,而不能直接号令董事会。

《华夏时报》认为,根据公司*理的基本原则,股东利益是公司*高利益,因此,国美控制权之争中,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大利益是澄清和解决问题的**法则,也是*高准则。

汉庭连锁酒店CEO季琦希望陈晓取得*后胜利,他的理由也在于对利益*大化的考量:陈晓赢,国美才能在一批理性的、专业的团队带领下健康成长。

在管理并购专家王育琨看来,公司的控制权,并不在于股权。李彦宏股权不高,但有特别表决权;的曹国伟团队股权比例也不过18%,但是他设计了一个毒丸计划,任何人想超过18%都会很不划算;丰田喜一郎家族也只持有丰田汽车2.5%的股份,但是丰田家族的控制力分毫不减;稻盛和夫把自己的股份都分给了员工,但是稻圣哲学在京瓷公司却深入人心。其实,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不在股份,不在高层团队,而在于公司的文化氛围,在于一个个业务现场的员工。谁能够走进关键现场员工的心里,谁就控制了公司。

他山之石无论黄光裕和陈晓谁输谁赢,对国美的伤害都将不可避免。因此,视企业为生命的民企创始人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上市图存。江湖道义在实际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击。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说,其周围集聚着行业竞争对手、实权派高管、家族成员和股东等决定企业兴衰的群体,这些人在巨大利益面前都有可能对企业创始人的利益造成威胁,而降低这些风险的一个重要办法就是推动企业上市,将私人企业变成规范化、社会化的公众公司,使经营实现一定的透明化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利于基业长青。

黄光裕应该感谢这个时代,庆幸在自己落难之前便将国美运作上市,正是香港法*体系的健全和上市公司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才使得国美电器董事会和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举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得黄光裕有机会进行法*环境下相对公平的竞争。假设国美没有上市,那么一旦被内部人控制,对黄光裕从“架空”到“驱逐”,有谁会知道,又有谁会关心呢?

第二,绝对控股。国美之争,让许多民企创始人想起“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古训并不由得提高了警惕。当民营企业家对职业经理人之“德”难以预测却又极想用其“才”时,需要建立一个自我保护机制。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实质是股权争夺战,黄光裕未能绝对控股才使得他人有机会谋取控制权。这启示企业创始人要尽可能地对自己的企业绝对控股,不要给经理人留下篡权的机会。

第三,创始保护。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国外其实不乏先例,其中有些与国美的情况十分类似。比如:迪士尼的大股东被聘请来的CEO几乎“驱逐”了20年;另外,当年帝国大厦的投资人聘请了一位CEO,不想该CEO却将帝国大厦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了148年,到现在,帝国大厦的业主还在打官司。

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创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国的公司章程中已经加入了创始人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创始人保护条款是中国民企急需引进的,在关键时候这项条款将是创始人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的杀手锏。

第四,慎引外资。资本是具有狼性的甚至是嗜血的,逐利是其**目的,对于他们来讲,没有永久的朋友,也没有永久的敌人,唯利永恒。贝恩也是如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外资不会救人于水火,却有可能会落井下石。此次贝恩入股国美,既不是为黄光裕,也不是为陈晓,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贝恩只是借国美内乱谋求自己利益的*大化,这不是阴谋是阳谋。

中国民营企业家渴求资金值得理解,但在引进资金时要清醒认识外资的目的、动机及其破坏性的一面,使引进外资的风险可控。

第五,有效沟通。也许黄光裕无法预见他入狱后的控制权之争,但他对陈晓的特别授权显然是一种误判,误判与其和陈晓在企业关键时刻缺乏有效沟通有直接关系。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我国法律的缺陷,没有完善的保释制度或必要的企业家囚禁者的商业沟通制度,使得国美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无法与大股东进行直接对话和沟通,只能通过家族成员及其聘请的律师进行内容扭曲的信息沟通,将原本也许并不太大的分歧终于升级为势同水火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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