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免税线”提高至12303元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笔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由于今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作了调整,年住房公积金*高免税缴存基数由去年的11340元调高至12303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据了解,日前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据此计算,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高上限为12303元/月。“免税线”与2009年的工资基数*高上限11340元相比,提高963元。

换言之,今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2303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都超过免税上限

某公司员工陈**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5%,2010年7月份陈**工资收入为12000,问7月份陈**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陈**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5000元,超过了可扣除上限12303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5%,也超过了可扣除上限。按照规定,单位每月为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225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476.36元;而陈**本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2250元,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476.36元。

答:陈**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9297.28;应纳税额=9297.28×20%-375=14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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