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空壳公司非法转账90亿惊动国务院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警方封存犯罪团伙的电脑。 警方缴获的存折和银行卡。

空壳公司非法转账90亿元

南昌一犯罪团伙犯非法经营罪 每转账100万元抽取200元 警方称此属国内*例

核心提示:刘某某,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无论如何与90亿元联系不上。而正是她协助他人将90亿元从深圳转回南昌,再从南昌转回深圳,非法牟利。惊人的资金频繁交易,引起了*****的重视。2007年7月20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成立专案组,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将“刘某某团伙”全部抓获归案。

今年6月4日,南昌县人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昨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7・10”专案组成员向本报*家披露案件侦破始末。

A 案发:小公司频繁交易资金27亿元

2007年7月10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突然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处移送一起可疑交易线索。反洗*处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百货经营部、青山湖区某文体用品销售部、西湖区某童装店,这三个小个体户于2007年1月5日在某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阳明路支行开设账户,于2007年1月17日至5月31日期间,资金交易频繁,涉及金额27亿元。

“当时,接到这个线索之后,我们就开始怀疑,几个小个体户怎么会有如此强大的经济实力呢?其资金交易之频繁、交易额之*大明显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严重不相符。”办案民警说,“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这3家公司基本为虚构经营地址、无合法经营行为、无纳税记录的空壳公司。”办案人员马上将情况向省厅**和公安部**汇报。

经过专案组调查,上述3家个体工商户的资金交易情况明显与其经营情况不相符,这3家个体工商户存在**洗*犯罪重大嫌疑。2007年7月20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从各个地市抽调精兵强将,立即成立了12个人的专案组,省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亲自负责办案。案件代号“7・10”专案。

B 模式:深圳公司-南昌公司-深圳个人

专案组民警告诉记者,立案后,省公安厅及经侦总队**高度重视。公安部经侦局对办案进行了指导,专门督办,在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对涉案人员、企业、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随着案件的调查深入,一名南昌县蒋巷镇女子刘某某进入专案组民警视线。通过侦查,专案组认定该案为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分别在南昌和深圳活动,而且主要为南昌籍人员,以南昌县蒋巷镇人居多。经查:他们从2007年初以来,在南昌市工商局及县区分局注册成立了10余家各类小型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这些单位的名义在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其中部分还申请成为单位贵宾客户,便于资金划转。

该团伙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隐蔽性强、跨地区、高智商等特点,他们与相关银行的多名工作人员关系非常密切,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做大业务量、完成业绩考核任务,对**可疑资金交易的账户只注重服务,放松了监管。

经过专案组办案民警调查,从2007年1月起,来自深圳数百家公司、企业的资金开始转入南昌市这些单位的资金结算账户,待资金到账后基本不作停留,当日或次日通过网上银行转入南昌的40个个人账户,又再转往深圳的数百个个人银行卡账户。

C 惊人:涉案90亿元惊动*****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经过调查后,刘某某团伙涉案金额达90亿元。

据了解,2008年,南昌某银行的网银交易排名位于全国第3名,这和江西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符,远远超过了浙江、上海、北京等发达省市。就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将深圳的资金转到南昌进行网银交易而导致的。

刘某某团伙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极易造成对经济形势的误解和误判,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其资金流转渠道进行洗*。*****要求彻查此事。

D 获刑:每转账100万元抽取200元

2008年5月20日,“7・10”专案组分为深圳工作组和南昌工作组统一行动。到21日凌晨3时,在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其他警种的大力协助下,刘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悉数抓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了“刘某某团伙”银行U盾40个、银行卡27张、存折10本、 印章居民身份证 6张。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刘某某供述了该团伙利用开设的空壳公司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事实,并交代该团伙的上游资金主要来源于“深圳客户”;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据刘某某供述,她每转账100万元提取手续费用200元。

E 惩处:主犯获刑1年并罚金11万元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该案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无经营地址、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单位基本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还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无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上述银行账户,为他人办理转账结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大,其实质是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经营结算业务,代替商业银行行使了支付中介的职能,是一种非法办理结算的行为。

办案民警说,2008年9月1日,公安部确定“刘某某团伙”行为属于非法办理结算业务,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民警说,此案是全国对非法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等类似案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例,对以后公安机关办案起了示范作用。

6月4日,南昌县人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文/图 记者邹晓华 实习生胡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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