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或难奏效 矿权交易难解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矿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是国家规范整顿矿业权市场的一个重大举措,但这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及监督机制。

赵明现在很忙,他每天都要上网收集矿业权转让信息,还要在一些认识或不认识的群里发布一些矿业权转让和购置的信息。

“只是认识一些朋友,如果有人要矿的话,我帮一下忙而已。”赵明的这个帮忙,就是圈内人都知道的炒矿。

中植集团负责投**业务的一位姓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炒矿行为,其实就是把矿权当成商品去买卖,以*取中间的交易差价。这与正常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行为截然不同。”

像赵明这样进行“炒矿”的人已经组织了一个不算小的群体。他们对矿本身的开发不感兴趣,只是利用手里的信息,转手给下家获取**。有媒体称他们为炒矿“掮客”。

为规范矿权出让转让行为,国土资源部9月14日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

矿权谁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权交易是一个**特殊、复杂的交易领域。进行交易的矿权主要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近年来,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不断飙升以及中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其*额利润让大量炒矿者鱼贯涌入矿业市场,矿权开始受到市场的**。其中大批的投机者根本无意于真正的勘探、开采,而是热衷于“快进快出”式的炒矿。

2009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明确了探矿权转让条件。该通知明确规定“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

但是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绕过国家关于矿权转让的年限限制,矿权投机者总有冠冕堂皇的转让办法。记者了解到,在矿权的转让过程中,大部分炒家采取的形式是“参股”合作经营,矿主和法人代表不做变更,借此可逃避交易的税费和**部门监管。

四川甘孜州康定县某矿山股权所有者**告诉记者:“我们也是后来才参股进矿的,矿山一共有20多个股东。后来因为有外来的矿权投资公司要对其投资,进行矿权变更时才发现我们的矿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土资源局和工商管理局登记备案时的名字都各不相同。”

许多矿几经转让,一些基层**已很难掌控这些矿的矿权转让的实际情况。

规范幻象

此前,国家几次**法律法规用以规范矿权交易市场,但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然而,现实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没有将该政策执行到位。

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要求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该通知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这一规定却为地方**的寻租提供了便利。“何为空白区,没有统一的标准,‘矿产地’更是没有正式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说,“按照2000年5月颁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中对‘已探明矿产地’的定义,‘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就可以理解为虽进行过勘查工作但并未形成矿产地。而至于什么是‘矿产地’,还不是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说了算。”

为打击炒矿行为,规范矿权市场交易,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通知》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认结果等。

那么,此次《通知》能否对矿权交易市场达到真正规范的目的?

或难奏效

当然,并非所有的矿权转让都是用于炒作,一些真正的投资者还是希望办理正常的合理合法的手续。

**手里还有一个探矿权和一个采矿权打算转让。当记者问他会不会选择通过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来转让这两个矿权时,他告诉记者:“虽然下发了通知,但暂时还是不会考虑去矿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一方面交易费用太高了;另一方面在矿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对矿权的前期评测太烦琐。”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成为现在矿权交易市场的桎枯。

全球矿权网矿业研究分析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北京、黑龙江、重庆、甘肃等地的**国土部门都有下属的矿权交易市场,在江西等地还有一些地市级的矿权交易中心。然而,大多数矿权交易所和矿权交易中心分属各地行政部门,主要扮演着服务者的角色,其功能仅仅局限于监管、发证,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筹资等还没有真正培育起来,中介要素明显缺位,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完全没有体现。

此次《通知》中规定“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是规范整顿矿业权市场的一个重大举措。但能否从根本上达到矿业权交易透明就很难说,这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及监督机制的完善。

“最主要的还是当前矿权方面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管理中,勘探权、开采权的相关条例的执行缺乏法律后盾。” 对中国矿业权交易进行过大量研究的雷思明律师告诉记者,“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规范矿权法律关系的较为高阶的法律法规,但这两者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违规惩治措施,所以并不能为其他条例通知提供多少支撑。”

雷思明认为,即便是最新的《通知》,也同样存在着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外加地方性的监管不完善等因素,矿权交易市场的治理仍充满了很多的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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