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激辩公民财产应急征用 怎样避免滥用职权?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10月27日,四川省**法制办公室召开《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立法听证会。送审稿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来自全省各行业的21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就应对突发事件**能否征用公民财产,将这一规定写进**规章是否会为**违法征用提供合法依据等问题,发表了针锋相对的意见。

突发事件如何界定?

有人建议限定在“自然灾害引发”

参会的21名代表,有大学教授、律师、学生及基层群众。其中,有9人来自北川、安县、彭州等地震灾区,其中包括北川县副县长兰辉。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表示,主要是考虑灾区**及民众有亲身经历,他们更能体会应对突发事件什么样的方式更好。

参会代表、泸州市外国语学校郑家华说,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的解释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类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都有能力进行处理。征用个人财产的突发事件,应该限定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否则,地方**很容易滥用权力,对个人财产强制征用。

参会代表廖冰虹建议说:“这部草案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更与**公信力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制定得好是‘宝盒’,制定得不好就是‘潘多拉魔盒’,应该慎之又慎。应该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多长时间内**可以征用公民财产,是两个小时,两天,还是两个月?避免**滥用权力,借征用名义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怎样避免滥用职权?

有人认为需完整法律体系作支撑

“如果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征用公民财产,公民应该配合,这是公民的义务。”参会代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生张见远表示。跟张见远一样持赞成意见的有19位代表。

参会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表示支持这部**规章。“出现紧急情况的频率很高,我们应该有法律来规范可能出现的情况。**征用公民财产的时候,公民应该配合,这是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是迟早的事情。”

对于百姓担心**以征用的名义滥用职权,***认为,不必担忧这个问题,该**规章中对**的职权范围作了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滥用职权。当然,仅仅通过一部**规章是不可能杜绝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参会代表、资中县政协委员钟长寿说,草案规定,在征用个人财产时,工作人员必须出具证明,证明**的确是在想尽了所有办法后、无奈之下才不得不向个人征用的。同时,前来征用财产的工作人员不应该只有两人,草案应该修改为不得少于3人,增加1名公证人员,还应有1名公众代表在场。如果征用时缺乏必要的手续,事后补办手续的时限,应不超过7天。

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有人建议按市场价从高从优补偿

草案中提到了“合理补偿”这个概念,但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参会代表***建议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从高从优补偿,这样就能避免公民财产受到损害。

参会代表、北川县副县长兰辉说,“5・12”特大地震带给他最切身的感受是,面对灾难,很多老百姓的心态是不求回报的。但作为**,征用了公民财产当然应该返还,损毁的财产应该给予赔偿。但赔偿依据是什么?希望给予明确规定,这样就能够保证老百姓的权益不受侵害。地震后,北川出现很多征用行为,事后也给了补偿,但缺乏明确依据。当时如果有法可依,就好办得多了。

参会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提出,征用个人财产后的补偿问题必须细化、量化。征用补偿应该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成本和生产成本,如果所征用的个人财产对生活和生产有影响,也要进行补偿。

是否超越立法权限?

有人认为地方立法条件尚未成熟

听证会上,参会代表、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是坚决的“反对派”。他认为草案内容超越了省级**规章的权力范围、与法律法理存在冲突,立法依据不充分。

张敏认为,省**法制办是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来制定的此次**规章,但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条文规定是依照法律程序,因此,涉及针对公民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性行为,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地方**规章没有权力规定**可以征用老百姓财产。

张敏说,虽然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原则上规定了可征用个人财产,但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和国家补偿法均未**。因此,对征用问题进行地方立法规制的条件尚未成熟。

邹忠民表示,听证会之后,在广泛听取听证代表建议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制办还将邀请省外、国家级的专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修改,使其更为严谨。本报记者 梁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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