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购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6月25日,上海市**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新民网记者现场了解到,《试行办法》明确本市经适房为有限产权,经适房回购或转让后,产权人将按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则上缴财政部门。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介绍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适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适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经适房的回购做了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适房应由原批准购买该经适房的区住房**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原住房**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而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征询原住房**机构的意见。原住房**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经适房由原住房**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机构所在区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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