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禁用语禁而不止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化妆品命名新规实施近一月,记者调查发现化妆品禁用语“禁而不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明确规定化妆品不能宣称有药用**。自今年2月5日起,化妆品命名再也不能使用“纯**配方”、“药用面膜”、“瘦脸洗面奶”等名称了。

但记者走访发现,市场上还是有很多化妆品依然在使用“活肤”、“抗敏”、“**”等用语,销售人员称,他们对新规定并不清楚。

化妆品命名不能提**

据悉,《规定》中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全效、强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化词意;宣称产品“***”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医疗术语;以及其他6类词汇。

记者了解到,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药妆”的概念。

“速效”、“药用”等禁语仍存在

“药用美白面膜”、“**美白祛斑霜”、“**保湿祛皱养颜蜜”……昨日在郑州市中心一家主销化妆品的连锁店内,记者发现不少化妆品都不符合规定,其功效宣传看上去更像是“药品”,一款某品牌雪肤美白面膜的外包装说明上写着“速效”等功效。

销售人员在介绍该产品时,更是将“速效”美白用语作为宣传内容**给消费者。在屈臣氏超市里,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这款美白洁面乳含有***成分。”

几位购买化妆品的女性消费者告诉记者,自己购买化妆品已经有几年历史,所购买一些化妆品的名称中含有“美白、换肤”的字样,其中有些美白产品涂抹之后虽然有些美白效果,但没过多久,就会“退色”**原状,即使按照说明书上的用法长期坚持使用,仍旧没有获得厂家宣称的“白皙”效果。

而在一些知名品牌中,也有“复颜”、“**”等字眼出现,像欧莱雅的“复颜抗皱紧致霜”、玉兰油专柜的“特护修纹眼霜”等产品也在销售。

记者了解到,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一些有“**”等字样的产品,该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而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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