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地俩价钱 鉴定机构遭质疑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同一块林苗地 涉案价格被鉴定为25.4万元 占地拆迁鉴定价格不超3万元

近日,通州区台湖镇北小营村民董振明家的树苗地成了“观光地”。原来,董振明家7分多林苗地,涉案价格被鉴定为25.4万元。而同样是这块地,在随之而来的占地拆迁鉴定中,评估价格不超过3万元,两下竟然相差了8倍之多,结果,引发了人们对鉴定机构公信力的质疑。

意外

同一块林苗地两个鉴定价

2008年5月30日,北小营村民董振明患精神病的妻子代某,因承包费的原因,放*焚烧自家承包给他人用来栽种林苗的土地。事后,公安机关勘查:过*面积480平方米,烧毁侧柏1000棵,桧柏800棵,银杏600棵。

此后,经某价格鉴定机构鉴定,2400棵林苗总价值为25.4万元。

2009年10月26日,通州**判处代某有期徒刑4年,判决代某的法定监护人董振明附带民事赔偿对方林苗损失25.4万元。**的判决,正是依据某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结果。

2009年8月,北京市启动了“两站一街”项目,北小营被列入拆迁占地范围。

2009年10月后,拆迁办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占土地及地上物进行了价格鉴定,董振明的承包地,包括被烧毁的7分多林苗地也进行了价格鉴定,结果每亩地的价格在3.5万元左右,远远低于涉案价格评估。

质疑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依市场价算

董振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书是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

鉴定人员在结论书中介绍:本次价格鉴定方法为“市场法”,鉴定人员对烧毁的树木进行了实物勘验,并对苗木市场进行了调查,*后运用市场法对被烧毁的林木进行了价值测算,得出被烧毁的侧柏每棵130元,桧柏每棵140元,银杏每棵20元。被烧毁的侧柏1000棵,桧柏800棵,银杏600棵。

价格鉴定结论是: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4万元整。

拆迁价格鉴定:每亩补偿3.5万元

在北小营村委会,记者看到一份2009年8月12日《通州区台湖镇人民**关于加强“两站一街”项目涉及村庄土地、建设、管理的公告》。该《公告》起到了林苗地价格鉴定标准的作用,目的是使占地拆迁价格鉴定有标准可依。

该《公告》规定:通告发布前耕地上种植的树木、苗木,参照《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确定的栽植密度,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补偿按3.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台湖镇“拆迁办”工作人员介绍,补偿规定,是有科学依据的,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他告诉记者,一些村民,为了拆迁占地多拿补偿款,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种*栽,一亩地甚至栽上万棵树,这种栽树方法根本不是育苗、植树造林,也不可能成活,因此,北京市园林部门专门制定了“密度表”,参照该密度表来确定树木栽植密度。其价值,按“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工作人员经过计算,董振明被烧毁的7分多林苗地,在本次拆迁占地中,补偿数额约3万元。

同一块地为何不同鉴定价格

涉案鉴定

依据标准:《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使用了“市场法”进行鉴定

认定结果:2400棵林苗被烧毁

*终价格:25.4万元

拆迁鉴定

依据标准:《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

认定结果: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按3.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终价格:约3万元

棘手

多份鉴定难住法官

本市某**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一份起诉书,多份不同结果的鉴定,往往让法官很为难。

她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本市两家公司,2004年8月间,签订了一份电缆线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销售数量、单价和结算的时间。

2008年4月,甲方因乙方迟迟不给结算,将乙方告上法庭,不但要求乙方马上支付货款,而且还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加起来数额已经接近货款数。

在法庭上,乙方出示了一份合同,而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是2012年,而且没有利息和滞纳金。甲方不承认该合同,称是乙方伪造的,要求对合同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谁知,鉴定结果证明,该合同的签名和**都是真的。甲方不服,自己又找了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而这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是假的。

法官向双方提议,再选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谁知,双方都不同意。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个案件中,原告、被告持有结论**不同的鉴定结果,甚至一方持有几份来自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而这些鉴定结果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不一,二是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不同造成的。

随着法律的健全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鉴定机构的社会化,各种专门的鉴定机构应运而生。据不**统计,目前仅北京市就有司法、珠宝、环境检测、职业技能、纺织品、药品、化学危险品、林业等鉴定机构上百家。

影响

造假鉴定机构丧失公信力

早先,鉴定机构多为行业自己设置的,为本行业服务。比如说,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是公检法设置的,**依附于公检法。改革开放后,鉴定机构社会化,不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行业。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决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至于其他鉴定,并没有特别规定。

因此,这些鉴定机构的设置,有的是根据某个部门的管理规定入册的,还有的是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

由于这些鉴定机构人员素质差,鉴定水平低,造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还有的鉴定机构,为了收取鉴定费,竟然出具假鉴定结论。

读者孙霞告诉记者,2009年春节期间,她和家人在吉林白山市旅游期间,在一家参茸店花230元购买了一盒“野山参”,该盒“野山参”有鉴定证书,而且还有编号,上网可以查到。

2009年10月,媒体对吉林人参鉴定部门将“园参”鉴定为“野山参”的情况给予了曝光,她马上带着自己买的“野山参”到了北京一家中药店,参茸专家一看,马上指出这根本不是“野山参”,是人工种植的“园参”。

鉴定制度存在不足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鉴定机构已经社会化,但是,鉴定机构还具有公益属性。这一点,在对鉴定机构的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

即使实行了登记管理制度的司法鉴定,也只是加强了准入的管理,而对其公益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要求。

留美法学博士宋柳欣指出,司法鉴定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而鉴定机构本身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于营利这一目的也是无法回避的。他认为,从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看,简单的公益性定位难度很大,这就需要**投资建立公益性司法鉴定机构,以此带动司法鉴定领域向公益性方向发展。

同时,他还建议对所有的鉴定机构都纳入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另外,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保证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提高社会公信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坚决拒之门外;对于错误鉴定、枉法鉴定、造假鉴定机构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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