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活动亟待立法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每经记者 庄春晖 发自上海

“**网25元门”中,**网对消费者投诉其违反《合同法》感到百口莫辩,皆因买卖双方对合同成立条件的不同认定而引起争议。而这再次牵出国内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之际,电子商务活动无人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此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这份提案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格式合同是网购**条款?

“**25元门”中有**疑,**网单方面撤回订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涉及此事的消费者梁**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价目表等可视为要约邀请。**网上25元报价就属于要约邀请,买受人即消费者下订单属于要约,其后我们收到**网发来订单确认邮件可视为**到达,合同在**到达时即自动成立。不管此次下单的消费者选择的是****还是货到付款,都只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顺序先后问题,会影响留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合同成立。”

但**网方面不认同这样的观点。**亚马逊的客户服务中心在发给订购者邮件的信末注意栏中有一行小字,“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而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只有这部分产品的订购合同成立;直到我们向您发出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您关于其他产品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也就是说,**网认为,只要没有发货通知到达,订购合同就没有成立,**网就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问题。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子商务网站特别是B2C类电子商务网站与消费者的交易合同在什么时候算成立?”需要指出的是,**网的解释被认为是建立在一份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博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汪琦鹰时,对方认为,合同在用户点击订购的时候起就已经成立了,**网的订单确认邮件中的小字提示是个 “多余的步骤”,相当于“故意增加了一个成立要件”。物流配送只是电子商务商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发货”不能像**网等所称的那样,包含在合同成立条件中。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B2C行业的电子商务分析师方盈芝认为,这些格式合同已成为了个别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48.5%。有预期认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迎来井喷期,2012年交易规模有望突破7.5万亿元。可种种层出不穷、难以解决的网络购物消费纠纷,相对中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明显滞后。

工商管理部门人士指出,当前在网络购物中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还存在不少法律缺陷。目前用以解决网络购物方面纠纷的依据主要还是 《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保护法》等传统的法律法规,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电子商务法案,现存的法律体系在电子商务准入、自律和监管机制方面都有所缺失。

方盈芝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子商务立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随着近两年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所显现出来的问题愈来愈复杂。消费者各种各样投诉量的不断增长,使建立与完善一套强有力的电子商务法律体制,以让电子商务在一个优质健康的环境下发展,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目前商务部已出台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同时正在组织制定《网络购物商品配送服务规范》等文件;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也推出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如天津市发起全市网络交易监管征求意见、福建省的关于加快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但由于执行部门效力有限,实施效果也有限。

从2009年至今年电子商务业中出现的携程假保单事件、京东错价门事件、**25元门事件、新蛋2月订单门等事件引发了各界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讨论。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电子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无标准合适的电子商务法可依,将使买卖双方责任无法明朗化,使电子商务市场处于无序混乱状态。

人大代表提议尽快立法

此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

徐龙认为,现有电子商务的相关法规存在着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清、内容不全等突出的问题,无法有效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如果不及时出台全国性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可能将导致电子商务市场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在他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有包括立法宗旨、电子商务概念、基本原则、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交易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行业自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徐龙的提案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思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B2C行业的电子商务分析师方盈芝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了她所认为的目前电子商务立法的难点。“最大难点我认为是在第三方平台淘宝、拍拍等C2C平台如何有序管理的问题上,这一特殊群体小至卖闲置商品的卖家,大至厂家,如何有效地区别、有序地管理是最大的问题。”

方盈芝以近期的 “网店办照”为例指出,“这对于行业的整合是积极的,但对于小型网店而言,则会面临洗牌的威胁。对于目前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的大大小小的网店而言,其实施的可行性是有待考究的。在执行网店新规的同时,还应考虑实际情况,按网店规模给予一定的免费或优惠政策;或者可考虑按不同等级将网店分类,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这样才能确保网店店家对新规有执行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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