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扶持15万人创业 重点扶持三类人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青岛三年将扶持15万人创业 **扶持三类人

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局获悉,近日,青岛市**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加大对自主创业者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以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为**,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

《意见》指出,我市将用3年的时间,建立起**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5万人;创建创业培训基地、实习基地、实训基地、孵化基地和**基地100个;全市扶持各类人员创业15万人,实现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

《意见》降低了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其中,在投资领域方面,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采购门槛,将中小企业**产品纳入**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在注册条件方面,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1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注册。申请办理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可以一元金额注册*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经营场所条件方面,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或提交住所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予以适当放宽照顾。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给予政策优惠

大学生首次创业免3年行政收费

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允许试生产1年。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满2年的可申请领取试营1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此外,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加大资金扶持

市级创业扶持金不少于1000万

《意见》指出,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其中,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区市创业扶持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同时,对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或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此外,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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