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台意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从市**办公厅获悉,我市近日**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建设,力争到2010年,使我市达到***创业型城市标准,3个以上的县区达到**创业型城市标准。同时,全市将建立30个创业孵化基地,并鼓励创业者进入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注册资金无需审验 放宽投资领域。意见强调,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放宽出资登记限制。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不受资金限制,注册资金无需审验。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办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分期出资到期,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到位的,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积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名称查询费,允许创业者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业主及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登记失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将减免规费 按照意见,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高额度提到5万元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创业型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 同时,我市将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要求,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健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机制。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贷款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组织起来创业的,依据就业人数,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 创业者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给予补贴 按照意见,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者自*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优惠。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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