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不是“霸王条款”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三协会回应消费者和外界质疑称

昨日,记者除拿到了新《规范》外,还拿到了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武汉市个私协以及武汉市消协对“《规范》的起草和制定原因是什么”、“经营者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是否违法”等问题的解答。

“对自带酒水进店收费”并不违法

武汉市餐饮业协会表示,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即使有些餐馆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也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没有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非垄断性的行业,各个餐馆是靠**的菜品、优良的服务、优惠的价格来取得良好的社会商业信誉;消费者可以选择其认为价格和服务相符合的、自己能够接受的地方进行消费,**是自由选择。”

因此,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对经营者而言是自主经营问题,对消费者而言也是自主选择问题,并不存在所谓“**条款”问题。同时,考虑到部分消费者需求和愿望,考虑到在武汉市实际上有很多餐饮经营者允许自带酒水并且不收服务费的实际情况,新《规范》提倡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免收服务费。

对于《规范》是否把“对自带酒水进店收费”这一潜规则合法化的问题?解答称:这一提法不妥。允许收服务费并不违法,因此不存在所谓“合法化”的问题。“若要收费必须明示,还要在消费者消费前明确告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样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吸取“很有价值”的意见进行修改

在谈到为什么修改《规范》时,武汉市餐饮业协会表示,《规范》于今年元月开始筹备起草,2月份形成初稿,下旬征求会员单位意见,3月下旬征求消费者代表以及个私协、消协和有关**的意见,4月上旬餐饮业协会的企业代表与消费者代表面对面坦城沟通,每次征求意见都吸收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向本地媒体通报了试行稿的内容后,引起了热议和各方关注,各界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我们认真分析后,觉得有一部分很有价值,因此对《规范》作了调整和完善。”

“共同拟定”变为“参与制定”

记者注意到,在昨日的解答中,20日颁布的《规范》中明文写到三协会“共同拟定”变为武汉市消协和个私协“参与制定”。而且,新《规范》的起草单位只剩下武汉市餐饮业协会一家。

武汉市个私协在解答中称,武汉市餐饮业98%以上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大部分是个私协会员,协会对餐饮行业的发展高度关注。“因此,我们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餐饮业协会制定《规范》。”

武汉市消协***肖汉超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过去是“潜规则”,商家事后收费有欺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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