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坐拥35套豪宅欠40万物业费 合同期满未交费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坐拥35套豪宅欠40万物业费 合同期满至今未交

业主称物业不是业委会所聘 **判定其应履行付费义务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李鸿光

在**地段静安寺某**小区拥有35套逾百平方米的产权房屋,却因拖欠1年物业费被告上**。近日,静安**一审判决业主晓芸女士需支付物业费近40万元。

合同期满至今未交费

2005年2月,晓芸女士取得了涉案小区35套房屋产权,每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多平方米。2006年3月上旬,晓芸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晓芸女士按约支付了至2008年12月末的物业服务费。

此后,物业公司向该小区相关业主发出《告业主书》,征询对延续物业公司与各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意见。晓芸女士回复物业公司暂不签约,并且停止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至今。

物业公司遂于2010年1月上旬,以每套房屋为一起案件,分立35起案件起诉到**,要求晓芸女士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物业公司非业委会聘用

晓芸女士称,该物业公司系受同小区其他业主所托提供物业服务,而并非是接受业委会聘用,催讨物业服务费对她不具有约束力。且该物业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收费未经过全体业主认可。

审理中**发现,经该小区物业公司申请,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曾于2006年2月对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作出价格论证,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但晓芸女士不同意按此标准交费,而物业公司认为收费标准合理。

**认为服务关系存在

**审理后认为,晓芸女士与该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按合同义务进行履行。因多种因素该小区业委会至今未能成立,尽管物业公司不是受业委会聘用,但长期以来,物业已与小业主分别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建立起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旧维持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晓芸女士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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