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来源: 信息时报

1.参团旅游被“曲线加价”

旅行社以较低价吸引游客参团,但安排较长时间到指定商店购物,还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

点评:省旅游质监局负责人表示,对游客的购物次数有明确规定,自费项目游客自愿参加。违反的旅行社将被责令整改,或处以2万元罚款。

2. 高速公路低速通行照常收费

部分高速公路因维修保养等原因只能低速通行,却仍按照高速公路标准收费。

点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永平认为,把马路当成消费品立法,就会变得简单很多。

3. 电信用户业务“被开通”

SP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开通相关收费服务。

点评: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子军认为解决方式有三:一要从电子系统中解决;二要从电子签名上落实;三是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4. 非现场购物

网络、电视购物等由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消费者必须先签收后才能开包验货,**难度增大。

点评:田子军称,按合同法应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没验货就签名,货物有问题司法很难解决。

5. 不满意就退货谈何容易

以“免费试用,不满意退款”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设置苛刻条件让消费者交*容易退款难。

点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群建议,面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消费者不要贪便宜试用。

6. 酒楼、餐馆变相**开发票

部分酒楼、餐馆以发票刚好用完等借口拒开发票;或如要发票则要求补税、取消打折等。

点评:周群表示,开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商家不开发票就**付款,或拨打12633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投诉。

7.出租车不打表漫天要价

出租车不按计价表收费,特别是在节假日、上下班高峰期等特殊时段,客运站附近等特殊地点。

点评: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瑾表示,司机**打表消费者可**付*。

特价商品不退换,赠品不“三包”。

点评:李瑾表示,除非商家明示消费者,该产品是因存在瑕疵才导致折扣,否则商家的其他声明无效。

9. 有价消费券过期作废

商场和通信运营商的各种消费券或充值卡,只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过期只能作废。

点评:黄志邦建议,发券单位应告知消费者消费券期限到了可以退*,若发券单位**退款,消费者可保留凭证向消委会投诉。

10. 汽车4S店“**”车主

车主一旦将汽车送往4S品牌店以外的汽修店维修或保养,厂家则声称**承担保修责任。

点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志威认为,厂家既然**维修就应兑现,不能因车主在该品牌4S店以外的汽修店进行了维修或保养,就自行免除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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