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宁阳农行客户经理窃社保基金1160万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7月3日下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依法对原宁阳县农行客户经理靳恩河贪污社保基金1000多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靳恩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靳恩河,原任中国农业银行宁阳县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2006年8月31日因**贪污罪、挪用

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6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靳恩河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和经办社保基金的职务之便,采用销毁转帐支票、偷盖公章、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现金缴款回单和虚假进账单、对帐单等手段,先后31次骗取、窃取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宁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宁阳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等单位公款共计1160万元。案发前靳恩河归还190万元,案发后追缴款物150余万元,尚有800多万元被靳恩河挥霍未能追回。

**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恩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及现金收取等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并进行挥霍,致使大量公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靳恩河贪污数额特别*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有自*情节和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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