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炒股亏本 法院判决倒赔197万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曾先生替朋友贾先生炒股,并签下**的**书,**贾先生的327万元股资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至少增值到380万元,不足的话由曾先生补齐。可到了结算之日,贾先生的资金只剩182万元,与曾先生的**相差197万余元。贾先生依**书起诉要求其还*。记者今日获悉,西城**一审认定**书有效,替人炒股的曾先生被判自掏腰包197万余元履行自己的**。但对判决不服的曾先生已经提出上诉。

在木业公司任董事长的贾先生有个炒股的朋友曾先生。2004年6月,曾先生带领贾先生到证券公司以贾先生母亲的名义开立了股票账户,陆续存入本金327万元,由曾先生替他炒股。

2005年1月,曾先生给贾先生签下**书全权负责为他操作买卖股票,并“**该账户的资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80万元。如到期账户上余额不足380万元,本人负责在到期日之前补足并以现金方式交给委托人贾先生”。也就是说,曾先生**在一年内为贾先生*到53万元。

当然,曾先生替人炒股还许以高额回报并不是没有所图,这份**书中还约定,如果到期后贾先生的资金超过380万,多出来的*款归曾先生所有,而且每提前一个月实现盈利**还要奖励曾先生4万元。

在2004年6月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的代人炒股期内,曾先生没有听从贾先生的劝阻,大量购买了一只ST股票,最终导致贾先生的本金缩水,仅剩182万余元,与曾先生**的金额相差197万余元。

贾先生多次催要,对方也未支付。他只好拿着一纸**书到**起诉,除了要求曾先生履约支付197万余元之外,还要赔偿26万余元利息。

在法庭上,曾先生表示,他与某ST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认识,对该公司情况比较了解,就没有听从贾先生的意见,为其大量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此后该股票长时间停牌重组,后来重组成功。但是到2005年底,贾先生的股票账户中仅剩这只ST股票,曾先生替他炒股的期限也到了。虽然得到该公司重组的消息后,曾先生通知了朋友,但贾先生已将该股卖掉。曾先生表示,在他操作过程中贾先生多次撤资,影响了他的正常操作,适必导致股票损失。并认为当初签下的**书不平等,不同意贾先生的要求。不过,他的这些意见缺乏依据,没有被**采信。

**认为,就代理贾先生操作股票一事,两人自愿达成委托协议,曾先生也出具了**书,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曾先生在**中明确**如果贾先生账户的资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少于380万元,由曾先生补足。因此他应按**履行相应的义务。判决曾先生支付贾先生197万余元及26万余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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