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银行向单位追债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声称一家科技公司开具副总、部门经理等4人的收入证明申领***,并**了7万余元不归还,但这4人却并非该公司员工。银行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含虚假成分,应承担还款责任,将其诉至**。今天上午,西城**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前,记者看到了交通银行提交的一张收入证明:“兹有我单位李×同志,为我单位副总经理,每月实际综合收入11000元。”落款是君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起诉称,2005年10月,这家公司的一名代办人拿着单位开具的4份收入证明,以这4人的名义申请了***。但截至今年7月,4张***已经累计**7万余元。4名欠款人联系不上,银行向这家单位发函,却被告知他们并非该公司员工。

交通银行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对于4人的职务、收入及身份含有虚假成分,该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代理人说:“说得严**,这涉及骗领***的问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代理人看到收入证明就说:“我一眼就看出公章是假的,办卡时登记的公司注册地址也是假的。4个申请人我根本不认识,不是我公司员工。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才造成金融风险的发生。银行不应把自己管理不当,审查不严的后果转嫁到我公司身上。”

公章和证明的真伪有待双方举证、**审查。但此案也暴露出单位是否要为开具证明承担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单位开虚假收入证明的事并不稀奇,尤其是在办理购房贷款时,职工为了提高贷款额度请单位开虚假收入证明,而单位认为贷款的是个人,单位不会承担什么责任,也就甘愿行个“方便”。从银行以此提起诉讼来看,单位虚***的风险已经出现。

不过,***毕竟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单位也并非担保人,凭什么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面对记者的提问,银行代理人表示,银行发卡和确定**额度的主要依据就是收入证明,单位开具证明就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全部债务。在这个问题上,君飞公司也提出质疑。“我公司和没有任何担保协议,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公司根本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单纯是单位给职工开了虚假收入证明导致欠款,在通过诉讼渠道确认个人没有偿还能力之后,从法律上来说,银行也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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