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卖房引发连环官司 女子私吞购房款获刑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案件牵出集美*例刑事自诉案,林女士私吞26万购房款构成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也许你会惊讶,连环房屋买卖也会引发活生生的刑事自诉案,这正是厦门集美区*例二手房房东侵占一手房房东权益而进班房的案例。卖房人韩某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买方人林女士侵占罪,几天前,集美区**宣判这起侵占罪纠纷:林女士因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林女士退赔韩某经济损失26万元。

韩某将出售其位于湖里区江头台湾街的房产相关事宜**委托朋友郭某办理,郭某接受委托后,联系到林女士,林女士表示愿意购买。2005年3月31日,韩某与林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林女士将花40万元购买该房屋,并于签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余款37万元于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

此后,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林女士就代为办理产权证并缴纳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税费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万余元。

2005年10月21日,在厦门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林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与梅某、彭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林女士以50.5万元的价格出售这套涉案房产,并于合同签订当日由梅某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并于同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22.5万元,余款由买方梅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委托贷款银行将审批后的按揭款转入双方约定的指定账户。

2005年11月23日,购房者梅某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二手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梅某向这家银行申请26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这套房产,并指定贷款发放后***将全部贷款,以购房人的名义用转账的方式划至韩某的代理人郭某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2005年11月18日,林女士以“郭某”的名义在中信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款10元,该账户开户资料记录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均是林女士的。同时,该账号开户时存款凭条上的存款人签名“郭某”也是林女士所代写。2005年12月2日,在中信银行厦门杏林支行,以“郭某”名义开立的账户被支取出26万余元,该账户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取款人签名“郭某”也是林女士所签写,同时,林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在这家银行新开设一账户,并将26万余元款项存入这个账户。

可由于林女士的隐瞒,韩某一直以为购房人梅某未将购房款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6年8月28日,韩某以购房者梅某和被告人林女士为诉讼对象,向湖里区**提起了民事诉讼。

诉讼中,韩某发现,购房人梅某已于2005年11月30日将有关款项打入郭某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中。三天后,林女士就将此款私自取走。2007年1月9日,韩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湖里区**予以准许。此后,韩某向林女士要求返还26万元买房款,可林女士却一直**返还。

集美区**认为,林女士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26万元,数额*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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