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还债利用“扎货”骗钱 一女子获刑15年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中国**网讯 自己成立公司后因无力偿还债务,便采取先进货或后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该名诈骗者李奕有期徒刑12年,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6月,25岁的李奕成立了亦远天地商贸中心,因经营不善,公司欠下了*额债务。为缓解欠债压力,200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奕利用自己在中关村人头熟的关系,分别对北京友邦汇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信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被害公司及被害人李先生处以先进货后付款的方式,购进IBM和DELL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并以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将购来的电脑销售给其它公司和个人,造成人民币200余万元货款无法给付。

另查,2006年6月1日至5日,被告人李奕分别使用票面数额为33 700元和34 500元的假支票骗取被害单位北京天起欣宇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等额的笔记本电脑。2006年6月9日,被告人李奕与被害单位一同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报案。现被告人李奕之父代为偿还人民币54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奕对指控的诈骗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她不知道支付给北京友邦汇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信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九洲科瑞科技有限公司的3张支票是空头的,因为支票是其他公司支付给其公司的,自己没入账就支付给上述公司了;并表示她自己没有向李先生进货,当时她不在店内,事后才知道是公司其它店员进的货;对于指控她票据诈骗的事实没有异议。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众多商户赊购大量货物并低价销售,挥霍所得款项,拒不支付货款,造成供货商户2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大,其行为亦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奕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采用“扎货”的方式大量购进货物,用高价购进、低价售出的非正常方式进行经营,并使用空头支票、假支票拖延还款,可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明显;第二,被告人李奕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是隐瞒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事实,购货后不予付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第三,其获取财物后使用空头支票、假支票等行为只是拖延还款时间、掩盖犯罪行为的手段,因此,即便其所辩解的不知道支票是空头的说法成立,亦不能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质;第四,在指控被告人诈骗李先生的事实中,被害人李先生称系被告人向其订购货物,交货时系李奕的店员接收,因此,不管被告人李奕**时是否在场,都不影响其购货行为的认定,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李奕采用了同样方法诈骗李先生的财物。综上,**认为,被告人李奕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奕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另鉴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赃款,**对被告人李奕依法从轻处罚。*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弈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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