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界死刑第一案被发回重审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记者昨天获悉,有“中国证券业界死刑**人”之称的杨彦明,近日暂逃死刑。 杨彦明是中国银河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原总经理。2005年12月13日,市一中院认定其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死刑。 今年5月15日此案二审落槌,北京高院以原审判决“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据悉,今年5月15日,北京高院对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当天9时左右,保持着一贯“双眼微闭”的受审神情,杨彦明被法警带上了北京高院的刑事法庭。旁听席上,站立着杨彦明的七八名近亲属。据悉,认为杨彦明的二审判决“凶多吉少”,他们特意从东北赶来,准备在死刑执行前看杨彦明“*后一面”。 当天的判决令很多人意外———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杨彦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据悉,听到这一结果后,杨彦明突然睁开了眼睛,愣了一会儿,嘴边露出了一丝笑意。 据悉,二审结果之所以出现突变,由多方面原因共同促成。 其一在于,检方二审开庭时,缩减了指控数额,将一审指控的贪污6840万元减至6100余万元。 检察官就此当庭解释称,出于对死刑案件的慎重,他们在二审开庭前对400多张取款凭条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其中11张并非杨彦明的财务经理章蓉填写,因此也就无法认定这11张取款凭条中的*是否*终被杨彦明挥霍。但检方同时强调,“贪污数额的减少,并不影响死刑的量刑”。 第二方面的原因则在于,杨彦明的二审律师许昔龙、*列阳开庭时提出,6000余万元*额公款去向也未查清,贸然将杨彦明处死,“不利于查清杨彦明犯罪的真相”。 此外,许昔龙等人在法庭上还提出,指控杨彦明犯有如此大数额贪污的罪证均来自其财务经理章蓉,属于孤证;而数额也“忽大忽小”,因此判人死刑,“不够慎重”。 昨天,记者试图联系两位律师,但他们均不愿对宣判结果发表看法。 **说法 若揭发检举则有不死可能 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 他解释说,在这里,发回重审在法律上意味着下级**应“排除案卷中存在的疑点”,必要时还要“查清*额赃款的去向”,“但不意味着,杨彦明**不交待*款下落,**就**不能判处其死刑”。 他分析说,这里的查清犯罪事实,并不是说拒不交待就查不清了,只要其他相关疑点排除,证明其犯罪的证据确凿、充分,一样可以定罪量刑。 “当然,再次审理也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如果说杨彦明在此过程中,检举揭发了其他人员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酌情考虑是否有必要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回放 2004年年初,杨彦明被调往总公司任职。当年4月23日,一直拖延交接有关财务手续的杨彦明先是割腕自杀,但躺了大半天也没死成。随后,杨彦明打开煤气开关,制造了一场煤气爆炸事故,但双手、面部多处烧伤的杨彦明依然未死。发现杨的这一异常举动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报案。 检方很快查明,在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间,杨彦明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取了7200余万元现金。平均每月取*10次左右,每次少则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对于这7200余万元的去向,杨彦明一概以“记不清楚了,都为公家用了”作答,并始终拒绝回忆“用*的具体经过”。 2005年12月13日,一审判决认定,杨彦明贪污6850余万元、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二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