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卡取款定性信用卡诈骗符合司法实践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捡到别人的***,在自动提款机上取*,将以***诈骗罪论处。”5月7日一早,北京市民李先生打开电脑,被网上的这则消息所吸引。巧的是,就在**前,李先生在某ATM机取款时恰巧捡到了一张***。

看过消息,李先生很担心,自己是打算交给银行的,但一直还没抽出工夫,自己不会属于犯罪吧?李先生还纳闷:“捡来的卡,又不是偷的,就和捡*一样,应该算作不当得利才对!”

和李先生一样,一些网友也很是迷糊,还有网友坚持认为拿捡来的***取*应该定盗窃罪,究竟该如何理解捡卡取*?记者今天向几位法学**求证。

捡卡取款符合***诈骗罪的含义

记者了解到,此前,利用留在取款机内的***取*,构成犯罪的,有的被认定为***诈骗罪,有的则被认定为盗窃罪。同样的行为,所获罪名却不同,曾经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捡卡取款更符合***诈骗罪的含义,所以说捡卡取款人的罪名应当而且也只能是***诈骗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

“同一类型案件,各地审判机构作出不同的判决,进而产生纷争。纷争产生的主因是,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实认识不清不全,进而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律认识不清不全。”黄京平说。

他认为,如果就同一类型案件而言,还是以***诈骗罪论处比较合适,最高检近期的批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也赞同道:“从以往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来看,对拾得他人***并在ATM机上取款构成犯罪的定性为***诈骗罪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

捡卡本无罪捡卡取款才犯罪

黄京平解释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就是***。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银行***发卡总量达14.7亿张。

“应当看到,捡卡本无罪;因捡而持有,是合法行为;捡后交还,是责任义务;捡卡取款,违法犯罪。”黄京平说。

黄京平认为,捡卡取款,是两个相连但又不同的法律行为。捡卡是指捡到***,而取款则指利用捡到的卡取款。捡得***,捡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是***捡得人的法定义务。即使捡得人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只要没有利用该***取款,其行为不会涉及犯罪。

“对于个案而言,利用捡得的***取款,是冒用他人***的行为,除产生民法上的返还义务外,更要产生刑法上的***诈骗的刑事责任。”黄京平明确表示,因为捡得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卡上*款的故意,并基于该故意实施了想非法占有该卡上*款的行为。

他提醒说,这里要注意识别***所有人和其他合法持有人使用该***的行为不是在冒用他人***。

如何认定罪名要看取得手段

针对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罪名,黄京平解释说,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如何取得***的。

对最高检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捡拾他人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又当如何理解呢?

冒用他人的***,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骗取财物的行为。

黄京平认为,实践中冒用他人的***常常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捡拾他人的***;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身份证进行取现或消费;接受非法持卡人转手的***而冒用;窃取或捡拾持卡人的“领卡通知”、身份证明进行冒领之后大肆“透支”;特约商户人员、发卡工作人员用各种持卡人的***复制签购单、进行冒用。

就捡卡取款应定性为盗窃罪的观点,黄京平分析说:“盗窃罪与***诈骗罪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显然,捡卡取款并不符合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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