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因拒不协助**执行,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依法处以30万元高额罚款,12月5日,该笔罚款执行到位。
2006年6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对菏泽市牡丹区科达化工厂诉河南新乡驰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被告河南新乡驰原拖拉机有限 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科达化工厂欠款32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期履行判决。
2007年4月,牡丹区科达化工厂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牡丹区**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驰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当年4月23日前还款,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牡丹区**在执行过程中查知,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有36万元的到期收入,遂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院法官两次到郑州要求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协助执行,但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拒不协助。鉴于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协助**执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牡丹区**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作出了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罚款30万元的决定书。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不服该决定书,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提出复议,菏泽市中级人民**维持了牡丹区**的决定。
12月5日,牡丹区**法官再赴郑州,结束了对该案的强制执行,至此,这起跨省执行案终于画上句号。
据悉,牡丹区**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处以30万元罚款,在山东省尚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