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判决金园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以公司在海外上市为名发行原始股,以快速增值作为诱饵,在全国29个省、市、自*区非法集资6200余万元,受害群众多达2700多人。昨日记者获悉,这起由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日前在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董欣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被告分处罚金。

虚假文件骗取注册登记

今年38岁的被告王可,大学文化程度,家住本市。是原陕西省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省盛世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董欣今年53岁,大专文化程度,是原金园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6年8月,董欣成立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装潢与维修等。2002年9月,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万元。2005年3月,董欣为扩张经营规模,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并增加12名新股东。

为此,董欣非法获取了12张虚假的验资缴款凭证,制作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及12名新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虚假文件资料,并指使公司员工郭某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郭某还将文件资料送到西安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用该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欺骗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了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王可于2004年12月成立了明道启圣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5年9月5日,董欣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金园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董欣等15名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了全部股份。2005年12月19日,该公司名称再次变更为金园公司。

签订“协议”进行包装

同年12月,经郭某等人的介绍和联系,董欣、王可分别代表金园公司和明道启圣公司,与金园汽车公司的部分股东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和企业上市专项财务顾问,并由乙方提供股权转让、咨询服务。由乙方为甲方上市做好策划、宣传和实施把关,化解和降低上市风险,缩短和加速上市进程。乙方**甲方赴海外上市,上市的具体地点为美国OTCBB市场,方式为买壳上市。甲方上市的成本控制在60万至80万美元之间。在甲方按照乙方的建议发行股票和业绩**的前提下,乙方**甲方的相关的上市公司开盘时每股股价不低于3美元,在甲方业绩**和无违约的前提下,为甲方相关的上市公司维持该股票价格,且不断上升。

甲、乙、丙三方约定,丙方将转让股权所得全部款项借给甲方,甲方按照每股0.5元的价格提取部分款项作为甲方上市专项费用,存入甲乙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支付甲方前期部分上市费用。当此款项累计达到800万元时,可以**提取。后期上市费用由甲方自行筹集和承担。

同时,上市费用的支付必须经甲乙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支付。丙方授权乙方对其持有的已在西安中信股权托管中心集中托管,并在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持有的部分甲方的股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让,乙方支付给丙方的每股*终转让价格为0.9-1.1元,乙方将购买人的购股款中属于丙方的股权转让款全额预先支付给丙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自行在股权托管机构办理股权托管卡,费用由丙方支付。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格证明、出让股权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资料等相关文件必须****。乙方负责甲方企业**宣传、包装及**,乙方必须如实向股权购买人提供企业的资料。

虚假**海外上市

从2006年初开始,王可及其公司副总经理苟某等人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联系了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50余家中介公司,合作开展金园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同时,王可指使其公司副总经理黎某、员工任某等人,分别在明道启圣公司和金园公司的网站以及多家媒体上,不断发布、刊登金园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方面的虚假消息,公布金园公司虚假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开金园公司的股票转让价格,制作了在公司业绩、公司概况等方面存在大量不实内容的《致股东白皮书》,向社会公众作欺骗宣传。

2006年3月,明道启圣公司和北京顾问公司等多家中介机构合作转让金园公司股权的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明道启圣公司员工将致《股东白皮书》、致股东函、股权转让委托书等文件资料邮寄给北京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向公众宣传、证明的材料。

北京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以每股4元左右的价格向公众销售金园公司的股权,购买股权的股民通过中介机构或者按照中介机构的指定,直接将款汇到西安市高新区金园汽车服务部和刘某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再由中介机构将股民购买股权的汇款回单和股民个人的详细资料,传真到金园汽车公司证券部,由员工依据传真资料到银行核对之后,按照王可的指示,将汇款提取或转走,并按照每股2.2—2.7元的比例给各中介机构返款,然后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持有卡、股权证持有卡等证明文件寄给中介机构,由各地中介机构跟股民办理交接手续。

为了骗取股民信任,推动股权销售,2006年7月,王可还指派员工前往北京顾问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代表金园公司办理了所谓股权确认手续。王可还安排董欣等人在明道启圣公司上海分公司召开了股东见面会,董欣宣读了金园公司**书,虚假**2006年9月底公司将在海外上市。

深圳一男子被骗147万元

通过以上活动,从2006年3月开始,王可、董欣以金园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并且部分股东愿意转让所持有公司股权的名义,非法集资,骗取股民2700余人购买股权的资金,共计62795727.24元。被骗资金中,有35995147.98元被用于给销售股权的各种中介机构返还提成款,4813000元用于所谓金园公司海外上市费用,1441599.93元用作明道启圣公司的费用,23763710.02元被王可存入以其父母、嫂子等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内。王可将10194660.00元集资款转到董欣控制的有关账户内,董欣将所得款项中的580万元,用于收购四川蜀中药业集团西安汉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中院在7月21日,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王可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5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受害者来自全国的29个省、市、自*区,主要是中老年人和下岗失业职工。其中一名深圳男子被骗147万元,多名日本人被骗120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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