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通什市**与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约定共同出资建设淡水净化厂。在港澳公司完成85%的土建工程后,市**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项目由此停工。港澳公司把市**告上了**,要求偿还投资款等近6千万元。近日,海南省**人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 指山市**向通澳公司赔偿投入款 29319000元和代付款745341.9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1993年,通什市**决定委托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工程。1997年,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通什淡水净化厂总投资额为11500万元,通澳公司承担总投资的75%计8500万元,通什市**承担25%的出资约3000万元作为项目配套资金。
合同签订后至1999年9月,通澳公司完成了水厂项目土建工程量的85%,包括综合楼、高位水池、加氯间、加药间等。但通什市**无力解决其投入的3000万元配套资金,项目由此停工。2001年4月,通什市**向通澳公司发出《关于通什水厂继续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通澳公司在四个解决方案中作出选择。通澳公司表示不愿意继续投入,由市**单方作为项目执行人,通过其他途径继续完成淡水净化厂的建设。通什市**在2001年5月10日以通府函24号文对通澳公司的选择予以确认。
2001年11月22日,五指山市审计局向市**出具了《关于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资产的审核报告》,该报告确认了通澳公司的投资资产总额为72798084.29元。同年12月10日,五指山市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与通澳公司签署《通什水厂工程资产移交书》,正式移交了该项目。
辩论焦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在庭审上,五指山市**称,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书尚未依法解除,通澳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于理于法无据。
对此,**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通什市**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向通澳公司发出《关于通什水厂继续建设方案的通知》,通澳公司回函确认,这表示双方的水厂工程合同已被协商解除。
如何确定通澳公司的前期投入从而确定赔偿的依据?**认为,从五指山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资产的审核报告》中,已经确认淡水净化厂项目资产总额为72798084.29元,扣除其中**贷款投入的设备外,其他的土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投入共计29319000元,应属于通澳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实际投入。此外,根据证据显示,五指山市**还应向通澳公司赔偿其代**支付的设备相关费用745341.90元。
近日,海南省**人民**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判令五指山市**向通澳公司赔偿投入款29319000元和代付款745341.90元,并从2001年1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