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引起纠纷 澧县县乡两级联调终化解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法*在线讯近日,澧县一起历时近三个月的招商引资项目经济合同纠纷,终于在县、乡两级调解组织的联合调处下成功化解,*大限度地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年11月,在澧县永丰乡**招商引资优惠环境的感召下,常德某养殖有限公司与永丰乡大溪湖承包主池某签下了大溪湖水面租赁合同,为期三年,2009年12月9日到期。租凭合同约定:甲方也就是常德某养殖有限公司每年向乙方,即永丰乡大溪湖承包主池某支付租赁费用6万元,一年一支付,3年共计18万元。合同17条约定,甲乙每年捕鱼一次,上层鱼归甲方所有,下层鱼归乙方所有。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即合同的21条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就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值两倍的违约金。矛盾纠纷就出在17条,到2009年9月份止,甲方没有捕一次鱼,而这期间,也就是2008年2月份,乙方还书面要求甲方来乙方捕鱼,并讲明了自己的态度,即甲方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办事,今后会有麻烦。虽然乙方进行了书面通知,但甲方仍未引起重视,直到今年9月2日,甲方才来乙方起蚌、捕鱼,这让乙方很为恼*,断然予以了回绝,并告知对方,如若起蚌、捕鱼,必先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样一来,甲方只好向永丰乡党委、**、乡派出所、司法所求助,请求当地**部门出面调解。当地**立即介入调查,由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多次协调,终于因双方意见不一调处未果。相持之下,甲方将矛盾反映到县里,为了迅速化解此纠纷,县里组成了由政法委副书记郭明忠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安、司法、水产等部门参与,实地评估测算,深入调查了解,反复协调蹉商,与乡调解组织一道,经过近10轮的调处,这起纠纷终于得到有效化解,合同双方于2009年11月21日达成协议: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8000元,并先期汇入县政法委的帐户上,待甲方顺利起蚌、捕鱼结束后,再付给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干扰甲方起蚌、捕鱼;甲方必须于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起蚌、捕鱼事宜,否则每超过**,必须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按日付给乙方租金。目前,甲方正在顺利起蚌、捕鱼,矛盾纠纷得以化解,正常经济秩序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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