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高薪门”根子是监管 应规范薪酬标准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国泰君安“高薪门”根子是在监管

尽管国泰君安证券就天价薪酬一事作出回应,但据媒体调查,熊市中薪酬比牛市翻一倍的情况,只出现在国泰君安一家。

国泰君安声明称,**是说明国泰君安只是计提,而不是发放。但从基本的财务常识来 看,既然计提,那么就意味着已经作为公司费用列支,直接冲减了利润,只是发放的时间待定而已。

利润大多来自法人股减持

更重要的是,国泰君安2008年能够取得56亿的利润,在全国劵商里面排名列**的*重要的原因是来自减持法人股获得的45亿元收益。剔除这个收益,国泰君安的净利润要少很多,将远远低于他们计提的32亿。

仔细来看2008年国泰君安减持法人股的背景。国泰君安在2000年后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在**的支持下,以置换方式获得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上市公司法人股。熊市中**用资源给的这笔股权,成为国泰君安*大的**。其中国泰君安以每股2.50元的价格获得中石化5.87亿股国有法人股。国泰君安2008年上半年以平均每股18元的价格减持中石化2亿股。据此推算,国泰君安上半年仅抛售中国石化法人股一项,即进账36亿元。国泰君安2008年度主要利润来自这种“体制性收入”,来自**给的**资源。而以此作为**的主体和高管的业绩,支出*额薪酬,不啻是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了个人腰包中。

据报道,招商证劵等不少劵商也计提了*额薪酬和福利费用,这也说明了目前国家对金融业企业监管的缺乏。目前***只管理非金融类国有企业,通过几年的探索,目前这类企业的薪酬设置受到较多的监管;而金融类企业,此类监管措施不成熟得多,加上金**产的*大杠杆作用,挂着向**标准看齐的口号,让他们自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体系常常偏向于维护管理层的利益,而忽略了国家的利益。

审计应介入国企高管薪酬

又有媒体报道说,国泰君安基层部门和员工反映,他们的年收入和福利相加,距“人均一百万”相差甚远。不难推断,这些额外增加的薪酬、福利,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激励公司高管了。

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一直是个难题。诚然我们要建立国有企业高管的奖励机制,不能再用以前大锅饭的体制来对一个优秀的国企高管进行待遇分配。但这种薪酬体制的设立,必须防止走到另一个巧取豪夺的极端。不管如何,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泰君安,起码应该将高管们的年收入、计提的32亿的来源、分配去向详细公布,而相关审计部门对这样的*额计提也应介入审计。

2月1日,财政部下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从**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这四大指标出发,对金融企业建立起标准统一的考评体系。对金融类国企高管的薪酬制度与前述考核结果相挂钩。财政部还要求,在目前金融危机中,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这样的改革值得肯定和加速推进,但关键还是要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国泰君安人均百万高薪警示 应规范薪酬标准

国泰君安今天在其网站上发文解释说,平均百万薪酬及福利是未经审计的数字,而且只是计提,不一定马上就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资深金融工作者余丰慧对此表示,面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日益加重加深,面对金融机构员工长期以来严重背离社会平均工资的现状,面对不断爆出的个别金融企业当家人的天价高薪,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规范国资控股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的薪酬标准。

事实上,金融企业发高薪并不只发生在中国。但在我国,金融企业发高薪还有更为深层的原因,诚如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所言,是基于银行、大型券商等机构业已存在的“市场与行政不分,垄断与竞争不分”。正是这一点,使公众难以容忍。

专家认为,关于国资控股企业高管的薪酬本是有章可循的。不仅在国家作为出资人有保证国资不流失的正当诉求,而且正是基于这一诉求,去年刚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只是“这样的粗线条的规范很不够。”李曙光说。

正是基于这个基本的法律规范,财政部在即将过大年之际发布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在此特殊情况下,要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应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加强对薪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共计五条的要求,都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如何做,不应如何做”。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分析说:“这种缺乏罚则的规范不能称之为法律,而要做到令行禁止,必须要出台有‘牙齿’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应当充分意识到对国有控股企业确定薪酬标准的紧迫性,财政部的通知及国泰君安的事件印证了这点。所以现在要做的是必须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由国务院及有关国资管理机构及时出台行政法规。

资深金融工作者余丰慧则补充说,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和强化国有出资人代表,发挥其在国家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确定上的话语权;限制金融机构高管的高薪,以及对员工过高的激励措施。同时,基于上市公司性质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有必要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上市金融企业高管的高薪出台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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