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线讯日前,衡山县人民**审结了一起恶意**的***诈骗罪案件,被告人赵福军犯***诈骗罪,但因积极归还所**的全部本息,并自愿认罪,被衡山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被告人赵福军的申请,2006年11月2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向其发放了一张卡号为5359150809570004的金穗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2008年9月22日,被告人赵福军持该卡**人民币29996.5元。**到期后,被告人赵福军没有按期归还,后经中国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书面通知书催收,被告人赵福军仍不归还,截止2009年7月6日,被告人赵福军拖欠中国农业银行衡山支行*****本金人民币29996.5元、利息4304.52元,共计34301.02元。案发后,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赵福军将**的本金及利息共35140.93元归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衡山支行。衡山**认为,被告人赵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后,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福军认罪态度好,积极归还所**的全部本息,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