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诈骗鱼饲料钱百万元挥霍 无力偿还判刑12年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华声法*在线讯通讯员 张国武 周春梅近日,湖南安乡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鱼饲料和鱼饲料预付款以供挥霍的诈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权利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将其收取的安乡县安福乡村民毕杰等人2008年度鱼饲料预付款部分挥霍后,无能力按约定继续向农户交付鱼饲料。彭某便谎称有付款能力,于2008年月至月之间,先后向饲料经销商钟某、熊某赊购万余元鱼饲料交付给农户,彭某仅付给钟某、熊某部分货款,其余万元未支付。2008年月至2009年月,彭某又先后收取安福乡户村民2009年度鱼饲料预付款共计万余元,仅拿万余元购买鱼饲料,其余万余元挥霍。当农户找彭某催要饲料时,彭某又向饲料销售员谎称资金回笼后付款,赊购了72600元鱼饲料交付农户。彭某骗取的鱼饲料预付款、鱼饲料等价值达万元,至案发时,仍有万余元未归还。

**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大。因被告人肆意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且诈骗的财物为被害人所急需的生产资料,并严重影响生产,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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