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46万元 因技术缺陷银行被判全赔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以某自助银行在安全防范上存在技术缺陷、未能履行应负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为由,判决某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告全部46万元损失。

原告王某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去年12月6日,王某到某银行取1万元,结果发现卡上仅剩下2800元,而他的卡 上应该有46万多元。晚上再次查询,卡内余额就剩下800元了。王某感到情况严重,当即报案。

*被盗后,王某曾找银行交涉,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但银行以“刑事犯罪”为由**承担赔偿责任。其间由于时近春节,为解决王某给民工发工资问题,银行曾以贷款方式借给王某23.2万元。今年3月12日,王某将某银行告到**,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支付存款利息。

**经审理认为,银行所提供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并不能证明自助银行足以**储户存款安全,其提供的业务登记表、操作指南、柜员机界面提示,不能成为其不应承担因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资金损失的理由。由于被告的自助银行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致使王某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应对王先生被盗款项承担给付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点评

据了解,类似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各地常有发生,但各地**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例如今年2月,广州某**在审理一起和前述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中,却以银行未尽安全**义务为由,判决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账户资金损失的80%。而南京以前类似判例都是银行仅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鼓楼区**的主审法官就此作了释明。他告诉记者,银行自助取款机因技术和管理缺陷而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现象,并非本案被告一家银行存在。2001年6月,他们**就判决了南京市*起针对银行取款机的犯罪案件。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与银行防范不力、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高要求有必然因果关系。比如,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卡,这不能不说是技术上的缺陷。

他在解释为什么判银行“全责”时说,被告银行隶属的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柜员机,在方便储户存取款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人机交易中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当然,如果储户存在过错,那就不应该“全赔”了。

民法学**认为,鼓楼区**判决该案主要运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现在,原告银行卡里的*没有了,而银行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是由原告本人所取,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银行就有义务赔偿已经消失的这笔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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