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商拒付农民合法销售款 法院审定农业订单合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华声法*在线讯日前,常德市安乡**审结了两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被告钟某赔偿原告安乡县焦圻镇长兴村、青龙窖村损失共计136 477.8元,另两村村民拍手称快。 2005年3月,钟某分别与安乡县焦圻镇长兴村、青21龙窖村签订了《杂交棉制种合同书》,委托两村制种220亩,约定由钟某提供亲本种子,负责技术指导,并约定了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然而,2005年12月,长兴村、青龙窖村向钟某交售种子39030斤后,钟某付款40万,尚欠的143 970元余款却以该种子经鉴定纯度不达标为由拒付。两村经多年索要未果,遂向**起诉。 **审理后认为,钟某提供的亲本种子系未经农业部门审定的品种,且未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即委托两村制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对此,钟某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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