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花炮企业因鸟巢惹官司 原告欲索赔400万元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去年,北京**会开幕式上的焰*曾让人叹为观止;如今,负责**会鸟巢上空焰*燃放的浏阳花炮企业却因为“盛放鸟巢”烟花,成为被告。因为认为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的“盛放鸟巢”烟花侵犯了“鸟巢”著作权,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3家公司告上法庭,欲索赔400万元。昨日,该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经过一上午的庭审后,由于原被告均不愿意调解,法庭决定休庭,定期宣判。 原告:“盛放鸟巢”侵害著作权 此案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称,“鸟巢”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度**的场所和称谓,成为新的北京地标性建筑。2008年12月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原告认为,这些烟花产品表现出来的线条交织围绕碗状外观形象以及俯视可见的田径足球场内部设计等,高度摹仿了国家体育场“鸟巢”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特艺术特征,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严重侵害。“被告利用抄袭的‘鸟巢’外观形象,与‘盛放鸟巢’商品名称组合使用,有意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达到借助国家体育场的*大公众影响力,引起关注、促进销售、提高产量的目的,必须尽快予以制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侵权赔偿款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即便摹仿也是合理使用 昨日出庭的被告有3个,即“盛放鸟巢”的监制商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被告方表示,建筑作品保护的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创性的艺术特征,在于外观和结构,“我们的产品是立体的平面包装,从结构上来说,有明显的实质区别,也就是似是而非,猛看像,再看就不像。”被告方律师称,“盛放鸟巢”烟花外观是委托第三方*立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有合法来源。而且,“盛放鸟巢”烟花是合法生产的工业产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存在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的剽窃或复制;同时,即便“盛放鸟巢”烟花包装图案摹仿了国家体育场,也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我们生产、销售‘盛放鸟巢’烟花的行为不会、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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