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信用证诈骗两银行近900万被判无期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昨日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对一信用证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信用证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蓝建荣无期徒刑,剥夺**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左荣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好处费换6份信用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蓝建荣与黄锦和合谋以信用证押汇方式向银行贷款,并约定由黄锦和负责联系开具信用证和提单等附随单据,由蓝建荣负责向银行申请押汇贷款,所得款项由双方瓜分。

200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蓝建荣以佛山市泛贸进出口贸易公司名义,找到佛山市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约定以华某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押汇贷款,贷款交泛贸公司使用。黄锦和支付开证金额9.5%—20%的好处费,通过被告人左荣森及邓永强开出6份信用证。

伪造资料骗取押汇贷款

开证后,黄锦和、左荣森找到深圳耀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伪造了提单。被告人蓝建荣以上述信用证、提单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骗得华某公司的信任,以华某公司名义向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并骗取了信用证押汇贷款,共计人民币712.9万元。200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蓝建荣、左荣森及黄锦和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分别向深圳发展银行某分行、广发行佛山分行申请信用证押汇贷款,分别诈骗人民币500.68万元和215.3803万元。除去已还的部分款项,共计骗得人民币894.08万元。

贷款到期遭拒付始发现

被害单位深发行佛山分行、华某公司的报案称,2006年9月12日,泛贸公司向深发行佛山分行提交了《出口押汇申请书》及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提出办理出口押汇。经该行审核,泛贸公司提交的出口信用证单证相符,表面真实,即批准办理押汇申请并于当日发放了借款286.68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借款截至日为去年3月21日。贷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泛贸公司催收,但公司一直都拒付贷款。

同年10月11日,华某公司报案称,华某公司与泛贸公司的负责人蓝建荣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泛贸公司联系国外进口商,以华某公司的名义出口货物给外商,华某公司持6份信用证向广发行佛山分行申请押汇贷款700多万元。银行贷款到期后,国外开证行以各种理由拒付贷款。经向蓝建荣追索贷款,但蓝建荣已不知去向。

**认为,被告人蓝建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当即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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