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国投公司法定代表人诈骗1500多万一审判无期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天宇国**司法人代表诈骗1500万。

据中国**网报道,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歆生,虚构能够**2亿美元等事实,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今天上午,北京市**中级人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歆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4岁、只有初中文化的刘歆生,1996年6月曾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刘歆生开办了一家**投资公司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间,刘歆生虚构能够帮助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海外**美元1亿元的事实,使用英文名Allen以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济服务合同》及《商务服务协议》,而后又用假姓名刘新,以北京天宇公司的名义,虚构可以增加**到美元2亿元,但需要支付开户费、反投资关税等事实,先后骗取该房地产公司人民币1532万元、美元500元,后逃匿。案发后,仅追缴到赃款人民币42万余元。

**还查明:2007年7至10月间,刘歆生以假姓名杨毅设立智利刘·劳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代表处,采取伪造的督教证等材料,虚构培训海事人员并可安排工作的事实,通过重庆时报等媒体发布招收学员的广告,并使用虚假姓名潘振宇,以蓝星集团及智利刘·劳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代表处的名义与黄某某等7人签订“海员、港务人员培训及就业协议书”,承诺学员参加重庆交通大学海事培训中心的培训,通过考核后,到其公司的船上实习和工作,骗取黄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15.28万元,后逃逸。2008年5月19日刘歆生被查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中,刘歆生辩称,其没有诈骗房地产公司的钱款,他确实收到过房地产公司给其的270万元,该款系服务费用,并不知道其它款项的下落。**经审查确认,刘歆生在收到对方给付的270万元后,截止案发前,不仅没有为对方办理任何**事宜,而且在对方催促的情况下予以逃匿。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虚构培训海事人员并安排工作进行诈骗一事,刘歆生辩称,黄某某等学员没有获得工作是因为没有通过考试,而且由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使其无法继续履行与学员之间的协议。

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则表明:2007年7、8月间,黄某某通过媒体了解到海星集团招聘海事人员,经培训后安排在公司船上实习工作,遂交了2.75万元培训费,并考完了所有课程。重庆交通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海事培训中心以海星集团欠学校费用不给学员发证,在其和其他学员与海星集团联系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公司的负责人潘振宇联系不上,下落不明。

一中院认为,刘歆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假签名等方法,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歆生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一中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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