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团伙诈骗978人 疯狂“吸金”1.4亿多元受审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利用近年来**价格走高的特点,黄镇金、马天宝、李汉虎等12人开起了“空壳公司”,专门代理**投资和**理财,在短短4年间诈骗978人,疯狂敛财高达1.4亿多元。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开庭审理了黄镇金等人的集资诈骗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2月,只有**投资咨询资格、无实体经营的广州大块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5月,广州大块金的实际控制人黄镇金和梁兴民,经李汉虎介绍认识马天宝。在黄镇金、李汉虎、梁兴民的安排下,马天宝成为广州大块金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黄镇金等人在广州大块金原住所成立广东大块金公司,由马天宝任法定代表人,并取代了广州大块金的业务。 黄镇金等人明知广东大块金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仅在取得中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客户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谎称广东大块金公司可代理**投资和理财,**年投资利息在8%至30%。 2007年2月,黄镇金等人用骗得的部分赃款将“**业务”拓展到省外,投资成立了内蒙古汇鑫公司。马天宝、李汉虎等利用赃款进行“暗箱操作”,使内蒙古汇鑫公司取得上海**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 2008年6月16日,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发布联合公告,由内蒙古汇鑫公司履行原广东大块金公司所属客户的一切协议权益。当年12月,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关门停业。黄镇金等12名被告人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全部逃匿。经核实,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从978名被害人处骗取1.46亿多元。除部分款项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支付投资客户利息和操办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并获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外,其余资金均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由被告人黄镇金、马天宝、李汉虎等占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黄镇金等12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目前,**将对此案作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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