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诈骗数亿 谁为投资者埋单?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原始股诈骗事件中各方的利益分配是:原始股的面值一般是1元*,推销时的价格通常是四五元*,就这三四元*的价差,中介公司可以吃一两元、推销员分5角、原始股转让者也有相应收益,大家都**了,只有投资者赔个精光。

在原始股诈骗案件中,每只原始股的投资者都在千人以上,投资额大多在3万至10万元之间,其中有一名投资者为购买原始股已先后投入了70多万元。初步估算,全国有关原始股非法买卖的涉案金额将达数亿元之多。目前,原始股投资者**律师团已经接到求助案件600余起,涉案股份公司增至96家。

■个案

朋友介绍受骗买原始股,结果是公司无法上市,不回购原始股,中介也不见了……

2004年,朋友向北京的王女士**了一家公司,并信誓旦旦地**“公司明年肯定上市,即使不上市两年以后会回购原始股,那时的价格会比现在的5元高出两倍以上”。抱着想**的心理,王女士背着老公拿出了所有积蓄。当她在朋友的带领下,从中介公司办完购买手续,将“川大三康”的股权转让卡摆在老公面前时,对法律略有研究的老公告诉她“中了圈套”。

第二天,夫妻俩赶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股,但中介公司的人说,*已转到发行原始股的公司,尽量帮他们争取,并让他们回去等消息。*终,王女士等来的是:公司无法上市,不回购原始股,中介也不见了……

王女士在3年多的讨要损失过程中发现,陷入骗局的人很多很多。经过思考,8月14日,王女士终于决定打一场官司,她要让骗她的公司为她的损失埋单。

随着原始股事件逐渐被公众关注,以及原始股**案件于7月24日在北京、8月15日在哈尔滨正式立案,王女士和其他许多原始股的股民们喜忧参半:喜的是骗人的公司将得到法律的惩罚;忧的是,在原始股**诉讼中所涉及的4个被告――股份公司、中介公司、原始股东、股权托管中心,到底谁能真正为他们的损失埋单?

■骗局

原始股诈骗不仅有公司和股东直接参与转让的现象、股东想转让经过公司同意转让的,还有专门以销售原始股诈骗为盈利模式的。

在这3种模式中,都存在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的嫌疑。

据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原始股”**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介绍,原始股诈骗不仅有公司和股东直接参与转让的现象、股东想转让经过公司同意转让的,还有专门以销售原始股诈骗为盈利模式的。在这3种模式中,都存在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的嫌疑。

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专门以销售原始股诈骗的公司,其号称注册资产13亿元,在东北做煤矿生意。该公司通过中介推销了1000多万元的原始股,事实上这只是一家空壳公司,嫌疑人在香港仅花了2600港元的注册费。据了解,几名涉嫌诈骗的嫌疑人已被当地警方抓获。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案件涉及面广,难度很大。“原始股的兜售者事先经过精心策划,转让手续较为完备,而投资者自身力量分散,又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行动往往中途夭折。”

目前,原始股投资者**律师团已经接到求助案件600余起,涉案股份公司增至96家。

■影响

初步计算,全国有关“原始股”买卖的涉案金额将达数亿元之多。

原始股投资者**律师团接手原始股诈骗案件后,决定选择民事诉讼,并分别将发行原始股的股份公司、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转让原始股的股东、地方的股权托管中心列为被告,诉讼标的计算方式为:购买原始股金额,加利息、中介费、过户费。

目前被列为被告的股份公司共有21家。据律师们预测,这一数字随着案件的开审将会递增。杨律师说:“来电话的很多人是受害群体的代表,因此实际上和我们取得联系的有近万人。”

初步计算出,全国有关“原始股”买卖的涉案金额将达数亿元之多。

■责任

股份公司、中介公司、原始股东、股权托管中心,到底谁能真正为投资者的损失埋单?

对于起诉4个被告的原因,杨律师归结为:股份公司及原始股股东在明知国家相关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发行原始股募集资金;中介机构为了*取中间利润在出售原始股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和诱骗使众多购买者上当;在签订原始股转让协议时,股权托管中心在明知未上市公司原始股不能对外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的情况下,依然为其办理了转让手续。这4个环节中,他们都存在违法行为,从而损害了购买者的利益,因此他们应该共同为受害者埋单。

据杨兆全律师介绍,原始股诈骗事件中各方的利益分配是:原始股的面值一般是1元*,推销时的价格通常是四五元*,就这三四元*的价差,中介公司可以吃一两元、推销员分5角、原始股转让者也有相应收益,大家都**了,只有投资者赔个精光。

投资者们*担心的是,4个被告到底谁能真正为他们的损失埋单。有投资者认为,4个被告中,罪魁祸首是发行原始股的公司,也有人认为如果股权托管中心不给办理,那就没有被骗的事,归根结底还是股权托管中心违法行事酿的错。

据几位原始股投资者讲,以股东为主转让原始股的股份公司,领导已拒不认账,对找上门来的受骗股民称:“我们公司从来没发行过原始股。”因此,受骗股民们担心这样的公司会赖账。杨律师认为,一些原始股销售中是有文件的,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同意,而转让原始股的股东在过户中,股份公司也都会进行参与、同意,所以他们有责任。

对于公司和股东都直接参与转让原始股的,杨律师认为:“通过法律手段,他们都应该受到制裁,应该为曾欺骗过的股民埋单。”无可回避的一点是,这类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股民的追偿。

“中介公司是这个事件中拿大*的人,但现在根本找不到人。”一些投资者担心已经蒸发了的中介公司会推卸掉应担的责任,杨律师称“他们跑不了”,通过民事诉讼后,法院自会找他们。如果金额够大,他们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股权托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兼政府监管职能和市场化运作功能为一体的管理、服务型机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合理、有序流动提供市场化的运作和服务。实际上就是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各地成立这样的机构,往往与地方政府及一些原始股公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投资者之所以相信他们,正是由于股权托管中心的公信性,让投资者感觉‘心里有底’。”一位证券业内人士分析。

杨律师认为,未上市的公司,公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违法的,如果股权托管中心办理了,那就要负有一定责任。这些机构的立场,代表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使,给了股民迷惑性,因此也是行为的参与者。

但据了解,股权托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法律上对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明确,这让部分受害者一筹莫展。

相关链接

■如何**

近几年来,那些投资中介机构骗*的手段层出不穷,针对这种情况,律师提醒投资者不要相信这些机构的宣传,以防上当受骗。

如果已购买了这些原始股需要进行**的话,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如果股份转让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交易中心有投资者的股东名册,也具备一系列合法的、受到法律认可的股权交易文件。此种情况下所购买股份的公司未能上市,只能算是投资失败,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惩戒。不少投资中介机构就是瞄准了这个法律漏洞,拿着招股书和有关文件来引诱投资者,而所谓的上市却是遥遥无期。

另一种情况是投资中介的行为完全属于欺诈行为,如谎称一家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即将上市,以这个借口来向投资人**“原始股”或者用一家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来欺诈投资者。事实上,合同和股权书等都是假的。如遇到这种情况,投资者应该保存所有的有关资料,包括当初投资中介机构进行推介时的广告、招股书、所签署的合同等。这些资料可以作为投资者**举证的材料,投资者可以带着这些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对这些黑心中介进行惩罚。

■相关法规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由证券公司承销。国务院也有明确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任何公司股东都不能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电话、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法规还规定,对于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还要受到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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