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58亿网络赌博案:判3年不足以震慑犯罪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我国有据可查的、涉案金额*大的一起网络**案,近日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中的32人提起公诉。58亿元的涉案金额和一百多个涉案人员足以令人瞠目。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05年11月,杨旭和妻子王军纠集王旭、郭杰、秦亮、李之鸥、栾建国等人成立电脑网络**团伙,吸引下线投注赌球、赌***。杨旭是团伙的**者和管理者,负责提供**网站账号和密码,王军负责提供赌资和团伙成员的工资发放。

警方查明,杨旭等人在“东方2”、“大联盟”等**网站开设了赌场,并逐步发展总代理商、代理商和会员。短短两年时间,这个网络**犯罪团伙便扩充到一百余人,涉案金额达58亿元。涉案人员中,很多是母子、兄弟、同事和夫妻。

近年来,网络**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一些侦破的网络**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

据有关人员介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具有便捷性、隐蔽性、分散性及集团化的特点。由于不需要现金交易,对赌徒具有更强的诱惑力,危害也更大。不仅涉案金额*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而且造成资金大量外流,同时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曾作过一项调查,我国每年由于**而流到境外的赌资,相当于全国福彩、体彩一年发行总额的15倍,几乎等同于我国旅游业一年的总收入———超过6000亿元。也就是说,境外**网络就像“抽水机”一样,每年抽走我国数千亿元资金。

类似传销

以亲朋为链条行动诡秘

“网络**,说白了就是现实社会中的抽头聚赌,网络**多表现为网上赌球。”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据介绍,整个网络**的结构就像传销,是一个邪恶的金字塔型结构。多数的网络**采用公司化运营方式,按照“网站———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代理———会员”的层级,分级管理、链制运行。众多的普通会员构成庞大的塔基,伴随着金字塔高度不断提升的,是被冠以“代理”、“总代理”名称的人员,位于塔尖的则是被称为“股东”的**集团*高层人员。在辽宁省侦破的这起案件中,以杨旭、王军夫妻为首的网络**犯罪团伙*终扩充到一百余人。

据有关人员介绍,网络**大都通过网络下注、事后结账,**链条基本以亲朋好友为主。陌生人和资金无保障的人下注往往不被接受,收入较高的人才是“*佳人选”,因为赌客的投注金额越大,代理人的“抽水”就越高。

辽宁省这起案件的主犯杨旭的母亲明知儿子参与网络**,不但没有制止,反而积极支持,两年间“赞助”杨旭一百多万元。

据曾参与过赌球的张放介绍,2004年国家打击力度大的时候,网络**变成了电话报盘,赢了钱,代理人会提着现金上门兑付,或者把大家统一叫到一个地方分钱。风声一过,就又恢复网上交易:网上填写下注金额,通过银行卡实现资金流通。如果没有人举报,警察是绝对找不到的。

张放还说:“庄家信誉通常很好,我还没遇见过赌赢之后得不到钱的事情。大庄家一般都是国外的财团,通过网络监督管理整个盘口。然后再到国内以金字塔的形式逐级发展代理人,赌客通过代理人上网投注,代理人按比例收取代理费,旱涝保收。这就是所谓的‘退水’。”

**定律

庄家必赢赌民多以输告终

据警方披露,网络**真正能赢的只有**公司及其代理人,他们通过3种手段“包赢不输”:一是吃掉赌资、卷款潜逃;二是参赌者一旦赢了,庄家要扣掉15%到20%作为“手续费”;三是花*资开发的**专业软件,在技术上保证处在网络赌球“金字塔”结构中的下级,根本看不到上级平台的情况,而上级平台总是能够监控到本级以下整个平台,使**公司轻而易举地可以开出或根据投注情况适时调整有利于庄家的盘口和赔率。一些有实力的网络**公司更是可以通过对球员、教练、裁判甚至俱乐部的操控影响比赛结果。这样,在网络**公司攫取*额利润的同时,*后输钱的肯定是处在底端的参赌者。

33岁的杨义是沈阳的一个个体老板,经销过服装、开过饭店。经过几年打拼,到2005年时,个人资产已达三百余万元。可是,自2006年世界杯开始参与网络赌球后,他的个人资产急剧缩水。目前,只剩下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开的车也由“帕萨特”降为“普桑”。

杨义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一步步陷入网络赌球泥潭的经过:

2006年,一个已经做了网络赌球代理人的朋友对我说,赌球就和买体育彩票一样,惟一的不同就是数额的多少。

在他的怂恿下,2006年世界杯期间,我开始尝试网络赌球,第一次就赢了三万多元。

开始只是想玩玩儿,没想到轻轻松松就赢了这么多钱!

2006年世界杯结束后,我算了一下总账,一共赢了53万元。都说十赌九输,我想,还是收手算了,安心经营好自己的饭店吧。

罢手一段时间后,我觉得开饭店挣钱太慢,干什么也提不起精神。这时代理人又打来电话,鼓动我继续玩。

我想,大不了把赢的再输出去,反正钱是白来的!我自认为还是有些“赌球才华“的,就又开始玩起了网络赌球。英超、意甲及国内的一些重要赛事,我基本上是有赛必赌。

结果连赌了十几场全输了。这个时候,我完全失去了理智,不停地赌,不停地下大注,到后来,不但把赢的钱全输了,还把手头的积蓄输了个精光,今年初,又把经营多年、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饭店,以70万元的低价兑出用于赌球。

现在看来,沉湎于赌就是死路一条。现在我已经收手了,因为已经没钱可赌了。

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赌球者赌的是球,但实际做主的却是概率。不管你参加足球局还是篮球局,也不管你有没有相关体育知识,赢钱的肯定是少数。事实证明,长期参与**的赌民中真正能获利的不到百分之二十。

而庄家们则旱涝保收。他们将输赢款的两成交给网站,自己留下八成分赃,自己拿大头,各层代理依次分赃。

据警方调查,在辽宁省破获的这个网络**团伙中,获利*多的还是主犯杨旭。

2005年,杨旭犯罪团伙涉嫌接受投注总额6.4亿余元,从中“抽水”获利15万余元;2006年,该团伙涉嫌接受投注27亿余元,“抽水”获利25万余元;今年年初至案发,该团伙已涉嫌接受投注1800余万元。

侦查机关

网络**调查取证难

一位办案民警透露,公安机关一直很重视网络赌球犯罪,网监部门日常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查处网上**,网警每天都对网络情况进行梳理,而后采取具体措施。

但是,作为新型**犯罪,网络**具有参赌方便、诱惑力大、隐蔽性强和涉赌金额*大等特点,给办案机关提出了新挑战。

办案人员说,网络**的标准不明确,给认定带来困难。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及有关政策,对群众带有少量彩头的娱乐活动,并不以**行为论处。其区分标准主要是看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是否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是否从中抽头获利以及彩头量的多少。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以上述标准衡量是否属于网络**,基本上不具有可行性。

传统的**可以通过收钱记录、赌金、口供等取证定罪,可赌球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代理人与赌客都是单线联系,因此极具隐蔽性。由于大部分赌球的网站服务器都设在国外,不受我国法律约束。因此,公安机关对网络赌球打击的主要目标就是赌球代理人。这些代理人都是独门独户操作,再加上网上赌球证据易破坏,所以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侦查人员是个考验。

网络**的资金交割并非实时发生,存在着时间差,使得涉案金额难以准确区分认定。资金流向难以查清,警方无法有效追缴赌资。

查证网络**离不开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缺乏任何规定。在实践中虽然可用视听资料来解释电子证据,但无疑显得十分牵强。同时,网络**具有时空上的特殊性,用传统的诉讼管辖原则对其适用容易造成管辖冲突或管辖空白。

*多判3年

不足以震慑网络**犯罪

据介绍,网络**规则简单,下注方便,按一下键盘就可以投入几百元甚至上万元,让参赌人员不知不觉中投入大量金钱。而且赌资结算多通过信用卡划拨,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波及范围远远广于传统**。一起网络**往往牵涉上亿元赌资,危害性也比传统**严重得多。

但是,在刑事处罚上,网络**与传统**一样,均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定罪量刑。

去年9月,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庄家”顾联宝,*终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3万元。

“涉案6亿元获刑两年半,这既有损法律的公平也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显然有些罪责不相适应。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对**案件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3年,因此,即使这种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的网络**案,涉案人员也很难被判到3年的*高徒刑。”一直关注网络犯罪案件的律师唐敬杰说。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策认为,网络**参赌范围明显扩大,赌资额度极高,甚至可能衍生出更多、更新的电子犯罪。鉴于此,现行刑法已出现滞后问题,立法机构应该系统划分当前网络犯罪形式,根据网络时代**罪可能衍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设立新罪名,专门打击网络**。

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佟连发说:“刑法对**罪的规定和现实已经有些脱节,量刑偏轻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对**罪增加若干款内容,应细分不同的**行为,并将涉赌金额的‘*大’、‘特别*大’作为一种量刑标准。”

应对之策

围攻网络**须多方入手

佟连发告诉记者,网络**和彩票有着本质区别。彩票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人人平等的合理规则进行的,由国家保证其公正性。我国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且有福利性,一半左右的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与网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遏制网络**的高发势头,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一位社会学专家说,彻底铲除**,除了完善立法及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外,国家也可以丰富彩票的形式,提高回报率,以吸引更多的人去购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莫开勤认为,我国在采取技术防范和司法打击等措施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网络**的标准,网络**的范围,网络**的赌资形式,网络**与网络游戏的区别,网络**的营利目的、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证据制度方面,应该增补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同时制定保存和保护电子证据的相关制度,明确网络**的证据收集标准,为侦查和惩*网络**提供诉讼上的保障。在刑事管辖方面,应该对包括网络**在内的网络犯罪确定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管辖原则,以及时高效地处理网络**案件。

可以考虑修改**罪的法定刑,增加一个法定刑幅度,如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考虑对普通**犯罪的法定刑保持不变,而对网络**规定重于普通**的上述法定刑幅度。

对于网络**,事后打击仅仅是*标,事前预防才是*本。对此,应该通过立法对网络管理者、经营者、服务者的职责作出较为明确、完备的规定,以加强日常的网络管理,预防减少网络**的发生。如,通信主管部门应该完善对互联网运营服务单位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封堵**网站,查处为**网站提供电信服务的运营商;银行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异常交易信息监测机制,加强银行卡管理,切断**网站收费渠道;网络服务商应该加强网站管理,禁止提供**站点的接入服务。

同时,还应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加强与各国或地区的协作;与各国就网络**问题进行协商,以期在实体标准、刑事管辖等方面达成共识,为国际社会合力打击网络**创造条件。

网络空间为规模更大的**提供了温床,网络**、地下私彩,以及信用卡投注等等的出现,意味着**已走出了传统形式。

而现行法律面对这种新形式犯罪,显得有些“手软”。从某种程度上讲,这跟当初立法者的预期有关。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对**罪的理解尚停留在传统观点内,没有预料到会出现境外**公司利用网络大举进袭,对互联网汇聚的*额资金和**规模也无法预期。而*高法定刑设定的偏低,也不利于打击新型**犯罪。

打击各类**活动,已是当务之急。多部门合作、“专项斗争”都是取得阶段成果的重要步骤,但要巩固这一成果,还得立足于制度性的建设,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正,使刑法真正成为震慑犯罪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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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惩***的法律依据

对**行为进行惩*的现行实体法律主要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近年部分网络**案

2007年5月,江苏省公安厅成功破获特大网络**案,涉案投注总额超过40亿元。

2007年3月12日,上海市*大网络**案宣判。法院查明,在短短4个月时间内,投注**的累计金额达52.5亿余元。

2005年10月,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人民币的京城网络**第一大案主犯顾联宝,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5年1月,一起涉案5亿元赌资、跨越22个省的网络**案被成功侦破,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59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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