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获悉,这个**日前审结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11名被告人分别以合同诈骗罪一审获刑6-15年。
2004年4月至2005年9月期间,李叔利、李供林等人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时分时合的形式,分工明确,在义乌市、永康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虚设或冒用他人名义设立 "俄罗斯英士特**贸易公司"等六家外贸公司,利用义乌市场做外贸生意可以赊帐的特点,采用支付少量定金或赊帐的方式分别与68名义乌市场经营户签订合同,骗取价值人民币799.5万元的各类货物,逃离义乌并运往哈萨克斯坦的**木图和新疆乌鲁木齐、伊犁等地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追回价值115万元的货物返还被害人。
在案值*大的一起案件中,李供林、潘功兰伙同蒋仙根经过事先预谋,由蒋仙根使用"方才购"的身份注册在义乌成立了"义乌市海商百货贸易公司",潘功兰化名"潘涛"担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人李供林负责出资金,在2005年8月至9月间以"海商公司"名义,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分次支付定金数万元,与义乌市场经营户13人签订合同,共骗得价值人民币279.3万元的各种货物。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叔利、李供林等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收受被害人的货物后不付清货款即逃匿,所骗取货物均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