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涉案银行职员被判刑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庭审资料照片:涉案三银行职员

庭审资料照片:涉案两律师

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对备受社会,特别是房地产界关注的“森豪公寓”系列案中的涉案银行工作人员及律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原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维联5年有期徒刑,判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员张笑非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原系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卫东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判处原系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战军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零6个月。

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徐维联、尚进、张笑非时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华庆公寓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执行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先后批准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案发时造成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6.6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华庆时代集团公司*款322万余元。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间,战军、孔卫东作为执业律师,按照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先后具体承办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审查购房者的身份及购房者所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等,并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申请贷款的文件材料转交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批。战军、孔卫东在承办上述法律事务过程中,未尽职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收入及其他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即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依据战军出具的6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6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1400余万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依据孔卫东出具的155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155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2亿余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4.7亿余元。案发后,孔卫东退缴160余万元及9850元港币。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审批森豪公寓商品房、华庆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依法应予惩处。尚进、张笑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孔卫东、战军作为执业律师,在为森豪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等情况,即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惩处;孔卫东案发后积极退缴*款,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