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他人银行卡取款5000判半年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去年10月24日,在*车站经营货运档口的尹光雄到广州某银行取款,意外发现ATM里有张别人的卡,内有10万余元,他取了5000元回家,此后再也没取过。20多天后,他拿着自己的卡去银行取款,却被警察当场逮住。

尹光雄因此**犯盗窃罪站上了**的被告席,其律师辩称,“他比许霆还冤”。近日,

越秀**判决认定尹光雄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机关:携款逃离现场构成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尹光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据了解,尹光雄今年43岁,湖南人。

案件被告:已归还*并取得失主原谅

尹光雄在庭上辩称,除取了5000元外,他没有再使用捡到的卡。

同时,他还马上打电话让老婆把放在家里的银行卡送回给派出所,并表示身上有*,可以直接退回失主,愿意支付一些罚款。今年2月22日,他把*还给了失主,并且得到了失主的原谅。因此,自己的行为只是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律师:被告行为类似拾遗非盗窃

尹光雄的辩护律师范晓华称,尹光雄有正当职业,既无盗窃犯罪的主观故意,又未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失主取款后离开并将卡遗忘在柜员机里,此时柜员机出的款符合“遗忘物”的性质。因此,尹光雄主客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特征。

越秀**:5000元不属于“遗忘物”

越秀区**认为,尹光雄非法占有了叶某某的银行卡及该卡所对应的银行存款账户内的款项5000元,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叶某某在离开柜员机时,并未将涉案的5000元取出,该5000元仍存储于银行账户内由银行管理、控制,5000元不属于遗忘物,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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