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成功调解一起千万元借款纠纷案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山西省药材公司等三单位自觉将1050万元人民币给付了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此,一起历时2年、涉及4家**企业的借款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从1995年7月6日起至1996年12月23日止,山西省药材公司**材采购供应站共从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分行大营盘办事处借款621万元;从1995年7月13日起至1996年6月28日止,山西省药材公司采购供应站从工行太原大营盘办事处借款447万元,山西省药材公司为上述两家单位共计106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00年4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与华**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省药材公司**材采购供应站、省药材公司采购供应站所欠借款本金1068万元及利息9380783.39元共计20060783.39元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2004年12月22日,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通源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6月27日,通源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均按法律规定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

后建峰实业以三家单位拒不还贷为由起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太原市中级人民**经审理于2006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山西省药材公司等三家被告偿还建峰集团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于去年11月份向山西省**人民**提起上诉。

上诉后,双方当事人都扬言如不能公正处理,就组织职工**。

山西高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债权是国家为了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负担作为不良资产处理的,可该笔债权经资产公司多次转让,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所有的债务,显然已失去了当初国家处理不良资产的初衷,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还很可能引起群体**事件。于是审判人员制订调解方案进行调解。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苦口婆心的说服下,双方分歧越来越小,*后终于达成了先给付1050万元、二次性付清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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